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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呼吁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6-17 13:51 来源: 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0)
 

检察机关呼吁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一朝犯罪,“污点”要跟自己一辈子。对成年人,我们可以说这是咎由自取,但对于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让他们一辈子因此抬不起头,却不利于他们成长,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于是,人们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进行全方位探讨———

本报记者郭洪平林中明

2006年,时年15岁的元元(化名)因涉嫌抢劫被取保候审。检察院会同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察小组,对元元做了6个月的考察教育,之后,作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8月,检察院综合元元表现情况,举行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公开听证,决定对其“污点”情况进行封存。随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家进行协调,决定不向其他社会单位和部门提供该未成年人的案卷,不通报该未成年人被执法机关处罚的情况。现在,元元升入区重点中学,他的过去,新学校无人知晓。

6月13日至14日,记者在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步较早的上海市检察机关,听到呼吁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声音。

为什么要建立这一制度?

为什么要搞这样一项制度?人们对此颇多疑问。记者归纳了一下,有几点比较集中的理由。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动力来源。上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樊荣庆认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性问题。它不仅给社会造成很大危害,而且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一代人的成长。有犯罪污点的未成年人被贴上“标签”后,其受教育权、劳动权会严重受到影响,而当事者可能会因此产生自卑心理,进而自暴自弃,甚至可能重新犯罪。所以,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应该建立一套这样的制度。

二、中央倡导是有力支持。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科长吴燕说,上海市检察机关5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而这仅仅是“限制公开”,还没有进入到“记录消灭”的阶段。去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就为建立这一制度提供了权威支持。

三、联合国《北京规则》中有明确要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能让第三方利用。只有与案件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正式授权的人员才可以接触这些档案。还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利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联合国《北京规则》是在北京形成的,当年我们是发起人之一,参加人之一,也是批准人之一,既然我们签署了文件,就应认真落实。

四、国外的成功经验提供了范本。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郑玉认为,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规定了少年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有些国家更是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写进特别法律中。比如日本有《少年法》、德国有《少年法院法》、美国有《青少年教养法》等,以体现对未成年人更为周到的保护。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该建立这一制度。

五、国内司法实践中已有探索。除前面提到上海的经验外,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利兆给记者提供了5个实例:200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制定并实施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2007年,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尝试不起诉污点消除做法;2008年,四川彭州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试行)》;2008年11月和2009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和乐陵市法院分别推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等,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张利兆认为,这些探索,实际上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建立做了有益的铺垫,现在推行这一制度,正逢其时。

(编辑: 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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