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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群体事件21名被告被判刑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9-26 08:43 来源: 兰州晨报 发表评论 (0)

  本报讯(记者鲁明)9月25日,记者获悉,近日,备受关注的陇南“11·17”案件在康县一审判决,21名被告人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处以1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8年11月17日,在陇南市武都区发生了因酝酿中的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而引发的冲击市委机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事后,共有21人(其中3人为女性),被检察机关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提起公诉。据了解,此案也成为迄今为止陇南市影响最大、规模最大、公诉难度最大的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在揭露和证实犯罪的基础上,重点指出了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所造成的巨大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1名被告中,李某等11人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分别处1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何某等6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分别处1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哈某、田某因犯放火罪被分别处5年和10年有期徒刑;夏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8年有期徒刑;巩某因犯放火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处有期徒刑9年。

(编辑: 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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