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收购信息敏感期内 总会计师泄内幕敛财
中新网南京2月2日电(申冉)企业股权收购重组前夕,全程参与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集团总会计师在获悉了所有内幕信息后,在内幕消息敏感期内与妻子合谋筹资买入大量即将被收购股票,从中非法获利421万余元,并将内幕违法泄露给了自家亲戚,先后让亲属熟人从中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因其涉及目前金融领域越来越多的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交易等违法行为,被列入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3月6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以下简称十四所)经南京市政府协调与南京市高淳县政府就投资合作及收购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淳陶瓷公司)的国有股股份等事宜达成了合作的意向,并确定了《合作框架》,内容包括高淳县政府将所持的高淳陶瓷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十四所,使该所成为高淳陶瓷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双方经考察和运作,于同年4月19日签署了《合作框架意向书》。4月21日高淳陶瓷股票因重组而停牌,后于5月22日复牌。
被告人杜某作为该集团总会计师,全程参与了十四所并购、重组项目的审核工作。
2009年3月23日晚,杜某在南京听取了十四所负责人汇报该所拟并购、重组南京地区股份制企业上市等内容,从中获悉借壳公司的总股本、股权结构等情况。4月1日,他将上述信息告知其妻刘某,双方遂合谋调集资金购买高淳陶瓷股票。从4月2日至20日间,杜、刘二人分别通过个人股票交易账户及将资金转入家庭所控制的亲属股票交易账户中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其中杜某单独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共计223000股,两人共同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137100股,后均在高淳陶瓷股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421万余元。
同年4月初,被告人刘某将从丈夫处获悉的重组信息告知亲属赵某、刘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此后赵、刘此三人共计买入高淳陶瓷股票784641股,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十四所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杜兰库因职务关系知悉该内幕信息,属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为2009年3月6日至4月20日。
在法院审理中,庭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杜某参与十四所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资产事项,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了内幕信息,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被告人刘某从自己丈夫处获悉内幕信息,系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两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刘某还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杜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刘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两人的犯罪行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两人在内幕交易犯罪中系共同犯罪,杜某系主犯,刘某是从犯。案发后两被告人均已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对杜某酌情从轻处罚,对刘某减轻处罚。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对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作出公开宣判。判决认定杜兰库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刘乃华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5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褚红军认为,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证券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各种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难辨,绩优股和垃圾股的价值背离,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扭曲,“股票暴发户”层出不穷。这些现象的背后,不仅隐藏着利益输送、股价操纵,还有被广大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内幕交易。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内幕交易类犯罪活动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和规范证券市场。一是要深化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杜绝无知犯罪和侥幸心理,持续开展国家工作人员金融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活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同时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培育对内幕交易行为“零容忍”的社会氛围。二是加强综合防控。研究制订国家工作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管理办法,完善措施、明确责任,进一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保守秘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针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极易产生内幕交易的特点,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县政府和相关机构,加强国有上市企业并购重组及审批环节的内部管理和制约监督,压缩决策链条,缩短审批时间,完善保密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机制,建立证券知情人员登记制度。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加强案件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深化执纪执法合作,提高查处此类案件的综合效果。(完)
(编辑: newsro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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