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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就禁止流通的粮票,而今却在处理铁路交通赔偿案件时竟然得以“流通”。
2003年12月29日,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被火车撞死。刘先生到沈阳铁路公安分局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派出所的警员拿出一份1979年7月16日印发的国务院文件,名为《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文末还写有“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等字样。
《规定》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中有这样的字样:“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伤者住院期间吃饭所需粮票,必须由本人交纳,确无粮票来源的或来源不足的,经铁路公安部门证明,由当地粮食部门给以解决。……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100至150元。”
对此,刘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派出所表示会尽快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政协委员众议赔粮票事件
《火车撞死人还赔粮票》报道了沈阳铁路警方依据1979年的文件,对事故死亡者家属赔偿粮票和80到150元钱一事。这篇报道在政协委员中引起了广泛的反响,下面是部分政协委员对此事的看法。
政协委员巴俊宇(沈阳工业学院社会经济研究所所长、大东区政协副主席):看到这篇报道后我感到很吃惊,竟然还有赔粮票的做法,这是非常可笑的。这个文件是在1979年制定的,而且文件中还有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的字样。我觉得遇到这种情况,应该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处理事故的依据,进行相应的赔偿。
政协委员王世安(沈阳供电公司高级工程师):这件事情实在是太荒谬了,虽然铁路部门有1979年制定的178号文件,从法理上是通的,但却很不符合实际。目前,粮票早已经不流通了,不应该再根据已经落后的文件进行处理,而应该灵活地运用法律来解决。这种给粮票的做法是对死者的不负责任。
专家众议法律滞后

这就是那份有争议的老文件。
■刘先生:实在不行就起诉
■专家:很难选择法律依据
■律师:民法可以“替代”老文件
昨天,《火车撞死人还赔粮票》一文,引起了广大读者的关注。出台25年的文件为何至今还沿用,已经明显不适合当今情况的条款为何没有得到修正,此事究竟该如何解决?昨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进行了跟踪采访,并就一些关键问题咨询了法律人士。
大成警方:铁路派出所都这么处理
昨天,沈阳铁路公安处大成派出所的一位李姓民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惯例,遇到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沈阳铁路部门会临时成立一个铁路事故处理委员会,与事故发生相关的车务段、机务段和派出所是这个委员会的成员。
据了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铁路部门会对事故性质和原因进行调查,判断事故责任,如果铁路部门存在过错,与事故相关的车务段和机务段作为“当事人”,是民事赔偿的主体,这也是两方面之所以参与铁路事故处理委员会的原因。
另外,由于与事故相关的车务段和机务段是“当事人”,所以在铁路事故处理委员会中,真正起到协调作用的只是当地派出所。在刘先生的民事赔偿纠纷中,大成派出所是惟一的中间人,掌握赔偿尺度理所当然由他们负责。
采访中,李姓民警不断强调,按照178号文件解决铁路事故纠纷不只是大成派出所一家,沈阳铁路公安局的所有此类事故赔偿都要依照这一文件执行。
记者随后登录“交通管理与执法”网,并看到了国务院178号文件,文件名为《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其中就包括《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其相关的请示报告。记者看到其“有效性”一栏中写着:有效。
沈铁公安处:派出所说的没错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铁公安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以前沈铁公安处负责处理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他就是当时的负责人,但如今处理事故的权力已经下放给各地派出所,派出所所说的法律依据应该没有错。
这位工作人员还称,路外人员的伤亡事故一般不应该赔偿,路人横穿铁道发生意外完全是自己的责任,因此铁路方面即便给予赔偿,赔偿数额也不会太多。他曾经办理过一名持票乘客在火车事故中丧生的案件,铁路方面只赔了700元钱。记者想询问这起事故的赔偿依据和发生时间,但这位工作人员拒绝透露。
采访中,这位工作人员在看了记者向其出示的178号文件的复印件后表示,整个文件以及有关补偿粮票的条款,是有些过时了,应该有一个新的规定。但他又强调,铁路部门有铁路部门的法律和法规,就好像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一样,其他企业的规章制度约束不到这个企业。
刘先生:实在不行就起诉
昨天下午,刘先生告诉记者,178号文件还没有废止让他很吃惊。他说,178号文件是25年前的文件,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文件,如今已经改革开放多少年了,人们的价值观、法制观都发生了改变,我们的生活习惯和消费观念也已与以前大不相同,吃饭用粮票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还要你的粮票干什么?在现今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竟然还要沿用25年前的赔偿标准,这让任何人都难以信服。“可法律是严肃的,国家目前还没有废止这项法规,如果铁路部门仍然坚持用这一法规来处理纠纷,你该怎么办?”记者问。“那我就起诉沈阳铁路局,为母亲、为自己讨一个公道。”刘先生坚定地说道。
人大代表:不主张赔偿导致法律滞后
正在参加沈阳市人大会议的人大代表李树春说,25年前的法律一直没有经过修订,在当今还在发生效力,这的确让人有些意外。我认为这和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一贯不主张赔偿的做法有一定关系。
一般情况下,火车撞人是不主张赔偿的,因为火车有比较固定的行车时间和运行轨道,铁路道口也有护栏和警示信号,理性上认为,行人因横穿铁道发生意外,自身过错较大,而火车不能像汽车一样在短距离内及时停车,过错较小甚至无过错。
很长时间以来,铁路事故处理部门很少接触理赔纠纷,因而也就很少触及理赔的标准和法律依据,因此忽略了法律的滞后问题。法律既然滞后,就应该根据现实情况尽快修改,责任如何划分,究竟理赔多少,都应该公之于众,让标准合情合理,站得住脚。不能把几十年前的东西还拿来衡量现实情况,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学专家:如何选择法律依据是难题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吴钧先生说,法律有特殊法和普通法之分。特殊法是在某一具体行业中为了调整行业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制定的法规,178号文件作为火车事故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专项处理规定,应该属于特殊法。而民法属于普通法。
从法理上讲,特殊法效力要优于一般法、普通法。例如,交通肇事,就不能用民法来调解,而必须依照交通法规来执行。因此,民法等普通法还不能直接用于调解铁路伤亡事故的纠纷。而原有法规已经不适合在现实中具体实施,却仍然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法律依据,的确是个难题。
我国许多法律始终都在不停地修订中,法律盲区、实际不适用的条款都在修订范围内。从近几年的一些法律法规看,民事赔偿标准的变化是法律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例如交通事故赔偿额度,在近几年每次经过修订都要提高10%左右,由此看来,还以25年前的标准来解决当今的纠纷,的确存在不合理性。国家应该尽快修订法规,出台新的理赔标准,消解法律的滞后性。
律师:可以依据民法调解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的马希图律师则认为,在特殊法滞后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据民法来调解纠纷。他说,在民法出现之前,我国有许多行政性的法规、红头文件,但在1982年《民法通则》出台以后,民法就替代了这些法律法规,以前出台的法规与民法发生矛盾或不符的,都要遵行民法。
从法律效力上讲,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但178号文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也就是说,民法是上一层级法律,而178号文件是下一层级法规,在下一层级的特殊法不适应现实情况时,完全可以依照民法来调解民事纠纷。具体来说,刘先生的索赔应该按照民法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来调解。如果沈阳铁路部门拒绝依据民法协商,刘先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裁决。(牛向东)
评论:百姓一命值几许?
今报连续报道并展开讨论的“火车撞死人最多赔300元或解决粮票”一事,在读者中引起广大反响,大家普遍认为1979年的铁道部门规定,现在看来很荒唐,什么“革委会” 、“粮票”等词汇都弃用很久了,怎么那个规定还有效力?昨天,记者就1979年国务院178号文件所包含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采访了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的庄云律师,庄律师指出了该规定中的诸多“不合时宜”之处。
称谓过时引出问题
庄律师指出,在国务院178号文件所包含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中,有一些称谓已经明显过时。
《规定》第4条中规定:“……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铁路局,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并报铁路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第5条中规定:“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革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第9条规定:“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并报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备案。”
从给规定中看,革委会在处理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中担任着重要的任务,铁路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直接归其管理,在事故调查中拥有安排、调度人员,监督和督促事故处理进程的权力;在重大伤亡事故中,作为管理部门中的一环,起到上下衔接和沟通的作用;在最终理赔中,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决断赔偿数额。
但就是在事故处理中起到如此重要作用的革命委员会,在当今社会实际上已经不存在,那么它的职能究竟该由谁来替代?文件中根本没有说法。庄律师说,如今能够代替革命委员会的应该是当地政府,但据记者调查,刘先生的母亲出事后,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沈阳铁路部门一手组织的。
另外178号文件还涉及一些过时称谓,如第2条中的农村社队,在如今应该是村委会或乡政府;第6条中的粮票在如今已不流通;第8条中的反革命分子的说法也早已不使用,庄律师称,如今的说法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
赔偿标准已“时过境迁”
庄律师指出,文件中关于赔偿粮票的规定已经严重背离现实,已经不具备实际操作性,这在一个行业仅有的事故处理文件中出现,的确是不可思议的事。这样的法规已经失去了严密性。
同时,文件中的赔偿标准也已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辽宁省统计部门出具的标准丧葬费用在3000元左右,中国南方的一些城市需要更多,而文件中却规定,对于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80至150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这样的丧葬费标准显然不是当今的。
另外,文件中提到的救济费以及对伤残者的赔偿标准也已不适合现实情况。庄律师认为,既然文件中提到可“酌情”给予赔偿,文件第9条也提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布执行,……”那么当地政府机构就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新的赔偿标准,而且这个标准是应该可以依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的。
计划经济色彩浓厚
庄律师说,178号文件出台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在国有体制下,职工如出现事故,其所在单位和企业一般会负责处理和补偿。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企业实行招聘制,职工即便在工作中出现事故,单位也要判定责任后才能决定是否给予补偿,如此看来,出现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后,出事人所属单位能够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已经很小。而文件中却规定,如果是因伤亡者本人过错引起事故的,由本人或其单位承担责任。
此外,事故发生后,伤亡者所在单位要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的一些调查和协商工作。这些条款在如今看来也已失去了较大的可行性。
无独有偶
西安火车撞人也赔三百
在今报报道并讨论1979年的铁道部门规定该不该继续实行时,昨天,陕西《华商报》也报道了内容基本相同的铁路事故赔偿争议事件。
1月8日,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
据介绍,1月8日晚10时35分,车站转运室值班员接到一名机车司机的报告电话,称81523次上行列车行驶到西康铁路线34公里+400米处,突然有一个人扑向列车,当场被撞身亡,列车暂停11分钟后继续行驶,善后之事交给当地车站处理。接到报告后,车站和派出所人员一起赶到现场,发现一具男尸,根据衣着等特征确认死者系卫恭运。在卫恭运的后事处理上,家属们和铁路部门发生了分歧。纺织城火车站副站长耿家建介绍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1款说:“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而卫恭运的家属认为,按照这一规定,他们拿到的只是“火葬费”和“救济费”,而不是“赔偿费”;即使按最高标准,也只能拿到300元。按现在的经济水平衡量,几乎就是“撞了白撞”。
评论:粮票买火车票
“革委会”早就进了历史垃圾堆。粮票也都已废止流通十几年了,年轻一点的都要问过长辈才知道它是啥玩意儿了,居然还在“铁老大”那里畅通无阻,也算是天方夜谭了。所以,笔者用粮票去买火车票的想法并非荒诞不经,不过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幽他一默罢了。
有关部门接着表示:文件中的条款有些过时,但是铁路部门一直没有接到能够代替这个文件的新法律法规。新法规未出台,只能把发黄的旧家伙将就着用,这似乎也怪不得铁路部门。
但是,我想问你们:像“春运”提价这些举措,应该不是政府用新文件压你们的吧,你们倒是从不忘记“与时俱进”。25年了,火车票提了多少倍?而事故赔偿还是外甥打灯笼——照旧,这一急一缓说明什么呢?只能说明行业自律是靠不住的,即使“铁老大”也是趋利避害的“经济人”,公众只有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面对这样一个现状,作为公民,惟有像刘先生一样,与他们较真,通过法律途径来迫使他们烧掉对他们有利,损害受害者利益的老皇历。刘先生,我支持你!(练洪洋
媒体从业者)
赔粮票干啥用
上个世纪90年代已全面退出流通的粮票,竟然在铁路部门还保留着如此用途,不能不让人“腹诽”:得了赔,受害人家属有用吗?铁路部门真能拿出来吗?拿不出来再打一场官司吗?
1979年一个暂行的明显地带有“时代色彩”的文件,其可操作性却从不“与时俱进”,对受害者来说显失公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决定赔偿法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说粮票,最多赔偿的300元在当时的作用可能相当大,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一个逝去的生命及其家属能补偿些什么呢?
其次,对铁路部门的事故处理如此“低成本”,会不会助长个别地方、个别职工对安全的忽视也是值得思考的。即使肇事者自己掏腰包,他也不会心疼,更不必说以此教育铁路职工了。近些年,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铁老大”为自身地位的“安全”而努力着,为自己的新形象着想也不能不考虑这一个“细节”,若因此“因小失大”所要“赔”的就更多了。(杨松桥
教师)
300不是赔偿金
事实上,300元以及“粮票问题”根本不是赔偿金,赔偿金的说法是不贴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违章横跨铁路造成的人身死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死亡,铁路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务院于1979年7月16日《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也同样规定,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等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
从事故的责任认定角度看,受害人自身应对这起交通死亡事故负全部责任,造成伤害属于“撞了白撞”。由于不存在任何过错,铁路部门不承担责任,也就谈不上赔偿。至于300元及“粮票问题”,属于一种抚恤性质的补助,是给死者家属的关爱,是一种精神安慰。从法律角度上讲,79年的那份通知也只是政策规定,“抚恤金”本身不具有法律属性。“抚恤金”与“赔偿金”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无论从事故处理本身,还是倡导公民理性的责任意识,这两个概念不宜混为一谈。(陈爱和
公务员)
一条人命值几许?
1月8日,西安市纺织城的卫恭运被火车撞死,其家属到铁路部门处理后事时,被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最多只能给300元的救助款。(1月11日《华商报》)
去年12月29日,沈阳刘先生的母亲庞老太在横穿铁路时被火车撞死,刘先生到沈阳铁路公安处大成派出所索赔时,民警称按规定铁路部门除给“解决粮票”外,最多只给刘先生赔偿300元。(1月10日、11日《沈阳今报》)
相比起卫恭运、庞老太的家属,重庆井喷事故中遇难者的家属似乎要幸运一些,根据开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事故处理意见,遇难者补偿标准为每人8万元左右。在引发了群情激愤的“苏秀文交通肇事案”中,被害人家属获赔9.9万余元,死者丈夫对此表示满意,甚至与被告人的丈夫还成了“朋友”。而前不久,央视某女主持人在酒店不慎坠楼身亡,其家属获得了40万元的赔偿。
300元(+粮票?),8万,9.9万,40万,这些等量的人命背后却数目不一的赔偿额度,让我们迷惑不已:一个生命的消逝,究竟应如何作出赔偿?
哲人说生命无价,然而在具体的争讼中,不管是和解还是依法裁判,都必须给出当事人一个明确的数字。
长期以来,对死亡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标准,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供遵循,这既使得于法律适用上当事人尤其是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公正难以彰显;于客观上又导致了司法腐败的滋生,混乱的适用标准在带给法官宽泛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造就了足以恣意弄权的空间。
较早且现在仍被广泛比照适用的死亡赔偿标准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为,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而目前所采取的对生活费用的计算还仅仅停留在“吃”这一项上。至于同样见于生活之中的教育成本、医疗成本和卫生成本等都被莫名地排除在“生活费用”之外。
这样的标准直接导致了对人命的低赔偿,而低赔偿所隐含的对生命的漠视也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造就了交通事故中死亡率居高不下;在高危生产中,人命的轻贱导致了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一些企业主不怕死人,也死得起人。相比之下,加强安全设施的成本远远高于可能的死亡赔偿金,所以企业主们宁愿冒多死几个人的风险,也不愿意拿出巨额资金来改造安全设施。
也因此,从起草到通过历时六年,反复修改达28稿,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格外引人注目。新的标准大幅加强了对相对弱势的受害人的保护,这种试图以法律的成长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无疑极具实践意义——死亡赔偿制度必须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
如果没有对生命的敬畏,没有足以体现尊重生命的死亡赔偿制度,开县的惊天一喷仍会在某个时候以不同的方式再度上演,尽管我们祈祷平静和安宁,我们却不得不在法律上预先设计好当悲剧发生后如何使它不再延续,使受害人不会因法律的空白或不健全而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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