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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下午,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常村镇于庄村的于某夫妇,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3.8万元的赔偿金,他们6个月的孩子因食用“空壳奶粉”而受到伤害。这是我省首例“空壳奶粉”受害者得到赔偿。
去年11月14日,于庄村村民杨某产下一健康男婴。孩子满月后,其母奶水不足,于某便从邻村一家副食品店里买了奶粉回家,奶粉袋上标有“内蒙古临河市健尔乳品厂”字样,此种奶粉价格较低,于某一次就买了10袋,孩子一吃就是5个多月。至今年4月19日,孩子出现全身浮肿、肺炎、营养不良等病症。经医院检查,发现孩子6个月的体重还不到5公斤,并且患有严重的营养不良、低蛋白水肿、贫血,呈现出典型的“大头娃娃”症状,住进医院至今尚未出院。因体质弱、抵抗力差,孩子生命已处于危险状态。
得知消息后,长垣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与受害婴儿父母取得联系,并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吕志兵律师先与孩子父母一起到长垣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了解奶粉生产厂家,不料内蒙古根本没有这一生产厂家,就连这一品牌奶粉的总经销也不见了踪影,接着,律师又将奶粉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确认此种奶粉就是“空壳奶粉”。
为了给孩子讨回一个公道,援助中心按照《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于是,援助中心多次找到卖给于某奶粉的销售商,向其讲清法律规定,并提出赔偿要求,销售商终于答应赔偿,并现场支付了现金。
据悉,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证我省“空壳奶粉”受害者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空壳奶粉”受害者的法律援助申请,无须进行经济条件审查,积极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记者
赵珊) 线索提供 李沈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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