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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该案是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维持扣留其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值得注意的是,120多名来自全国各地的司局级行政长官旁听了庭审,这些局级干部是正在国家行政学院接受培训的学员。
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4年2月24日下午17时左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与丰台分局执法大队共10多人到其公司,称有人举报公司销售的火腿有质量问题,检查后对公司经销的所有火腿统计后贴上了封条,开走公司停放的个人车辆,还收走了10本财务账本,2月25日又取走鸳鸯林盒装火腿一盒,散装火腿一条。
原告认为,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扣留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是错误的,且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其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符合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标准GB18406.3-2001农产品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即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敌敌畏≤0.05mg/kg,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化妆品检测中心检测,其敌敌畏含量分别是0.015mg/kg、0.039mg/kg也不超过国家标准0.05mg/kg的标准,所以原告经销的鸳鸯林牌火腿不存在质量问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北京宏远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火腿所含的敌敌畏超过国家行业标准,自己所作的行政复议维持丰台分局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并没有当庭宣判。
此次旁听,对于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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