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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指出,法律规定“法轮功”是一个邪教;如果从事“法轮功”活动的话,将会受到处罚。
柯良栋说,“法轮功”组织作为一个邪教组织,国家在处理“法轮功”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个邪教组织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邪教组织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什么样的组织是邪教组织,这个规定很清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规定,这是一个需要说明的问题。
最后柯良栋强调说,无论是哪一种组织、什么样的人,只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冒用宗教的名义,损害他人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的,都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当然,“法轮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有关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触犯那些规定就可以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这是中国在整个法律中的处罚体系、教育体系当中形成的一个比较完整的链条,即刑事处罚、治安行政处罚其中对那些可能屡教不改、需要予以矫治的给予处罚,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畴之内实施。(安宣)
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属违法行为
在公安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宠物扰民、发黄段子等一些司空见惯的事情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范围,是否会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指出,这种担心是有一定道理,但应该不会出现法不责众的状况。
他说,关于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这些行为,相信很多朋友、很多公民都遇到过,特别是像宠物扰民、发黄段子。《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些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广泛深入群众基础的。像宠物扰民,随着老百姓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在社区我们大家都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宠物扰民的主要问题是所饲养的宠物可能给他人正常生活带来一些干扰,这些干扰会侵犯别人的权利、别人的自由。比如说养狗,狗的主人不严加管理、不研究有关规定,不给它拴上狗绳,让它随意乱跑,这样吓着老人、孩子、吓着了怕狗的人。他有养宠物的权利,但是不应该妨碍别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有关机关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后,把这个纳入法律当中的。
他还说,宠物扰民、发黄段子、偷窥、偷拍的情况很普遍。但是,它会不会造成法不责众的后果,这个担心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法律本身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起到教育、震慑作用、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对那些执意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人,作为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安宣)
中国境内所有外国人同样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如果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肯定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根据国际通例,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如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通过外交行为来解决。对于没有特权和豁免权的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在今天上午公安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柯良栋指出,对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尽管处罚法没有哪一个条文直接规定,外国人只要是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同时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但是要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来确定。
柯良栋告诉记者,为了更好执行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可以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公安部专门制定了关于这方面的解释,其中有一条是这么规定的: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以前都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该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之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也强调指出,所有处罚种类,对所有的外国人,这个所有指除了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多少年都是这么执行的。他补充说,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非常多,比较多的就是卖淫嫖娼。因为基层公安机关对外国人处罚不便,可能有一些外国人听得懂民警说话,但是装着听不懂,在执行上有一定的问题。
吴明山说,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有义务熟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所有法律都是公布过的,外国人进入中国以后,应该了解、熟悉有关法律规定,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另外,公安部门对处罚法也有义务做外国人的工作,有义务做宣传工作。
2006年2月28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吴明山通报公安机关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郭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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