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各指标超越珠三角重返经济舞台中心

news.dayoo.com 2007年05月22日 06:48 来源: 东方早报

最近10年,在私营经济的推动下,长三角经济融合正在前所未有地展开

  今天的长三角在各个经济总量指标上都已经超过了珠三角,成为中国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引擎之一。

  虽然长三角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一直不乏民间的鼓动和政府的意向表达,但是整个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最近10年,在私营经济的推动下,这种融合正在前所未有地展开。

  在国务院《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纲要》出台前夕,一部历时三年,针对长三角区域经济提出田野实访和战略分析的学术调查报告《重返经济舞台中心———长三角经济区融合转型研究》于近期问世。这份报告由香港大学经济及工商管理学院和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多位教授参与主持和研究,计划对象涵盖了长三角地区16座经济发达城市,针对域内29种行业的中高层企业管理者进行面访,获得2405个有效样本。

  这也是目前针对长三角企业经营现状、产业集聚形态和企业对宏观投资环境评价最权威的调研报告。

  报告指出,长三角区域经济近十多年来突破性发展的基本和主要的动力来自于市场的力量,对于江苏而言就是大规模引进外资后所形成的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向型经济,对于浙江而言就是活跃的民营经济,而上海的开放给了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重新布局的机会,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流动突破了行政区划的阻隔,使经济活动的内在关系得到联接,促进了区域经济的融合和活力的喷发。

  政府为长三角经济的活力重现和蓬勃发展积极创造了适宜的宏观环境,包括吸引外资的低税收政策、鼓励民营经济的优惠和折让、大规模现代化基础设施的兴建、切合实际的产业规划的引导和多种开发区的设立、市场统制和经济管制的放松等等。

  长三角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还远未完成,而且还只是刚刚起步而已。一体化的进程必须基于政府的意愿和作为,但又不能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意愿和作为。它的起始需要促进市场的自由化,以释放经济的内在潜能,而它的实质性演进必须依赖于企业和企业家追逐利润的意愿和作为,以此形成资本和生产要素在更大的地理范围和市场空间进行配置和重新配置,以形成区域经济的活力,逐步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互补与改善,从而促进整体区域经济的融合与发展。

  陆雄文:“建议制定长三角合作法规”

  早报记者 刘秀浩

  在讨论长三角经济融合转型的过程中,一个主要的论点就是,必须进一步拆除资源要素流动的人为屏障,创造公平自由的区域环境。

  《重返经济舞台中心———长三角经济区融合转型研究》报告主要负责人之一,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陆雄文接受早报记者专访时建议:长三角地区可以参考美国《州际商务法》(In-terstateCommerceAct1887)模式,制定一部具有仲裁性质、凌驾于长三角各地政府权力之上的法规性文件,法规可以定名为《长三角合作与发展促进条例》。

  制定地区性法律

  东方早报:地方政府在长三角经济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将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陆雄文:我们要让市场“无形的手”发挥作用,现在这只手正受到阻碍。

  东方早报:您谈到的是一个比较理想化的环境,那么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向这种环境靠拢?

  陆雄文:我建议长三角地区参考美国《州际商务法》模式制定一部具有仲裁性质、凌驾于长三角各地政府权力之上的法规性文件,法规可以定名为《长三角合作与发展促进条例》。

  1887年美国国会通过《州际商务法》主要是针对当时私营铁路在垄断经营的情况下对不同地区、不同顾客征收不同费用的情况,通过法律条款来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这部法律为基准,加上此后的众多相关法律,政府有效地利用法制手段铲除贸易壁垒,为各州之间低成本、大规模实现工业化提供了可能。

  长三角的这部法规的作用与之类似,可以把长三角城市之间的标准进行统一,使得各地区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

  实际上,长三角地区曾经也试图签订一些协议、备忘录等用来协调区域经济之间所产生的问题,但是,由于这些协议并没有法律性质,使得真正运行过程中各地政府依然会站在自身的立场处理问题,导致协议流于空泛。

  因此《长三角合作与发展促进条例》必须是一个创新和飞跃性的文件,条例制定后一旦发生纠纷,我们可以引入例如长三角以外的10个城市政府进行仲裁,达到公平合理的标准。


Page: 123

(编辑: LG )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本网专稿”、“大洋XX”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请注明来源"大洋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洋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在本网论坛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论坛的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4.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020-81998168-3353,地址:广州市增槎路口广州日报印务中心五楼,邮编:510435,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新闻报料

广州日报:
(020)81919191
信息时报:
(020)34323111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成员企业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大洋网) 版权所有(C) 1999-2008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4038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2
大洋简介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