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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均近四千灰色收入?你有吗?

 

引题:中国居民灰色收入4.4万亿,人均近4千?

  由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领导进行的一项调查研究报告《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称,全国城镇居民收入中没有被统计到的灰色收入总计4.4万亿元,占了城乡居民收入总额8.3万亿元的一半还多,相当于当年(2005年)GDP的24%,也就是说,以全国13亿人口计,中国人人均拥有3385元的灰色收入
  详细阅读:全国居民灰色收入4.4万亿 人均近4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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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4.4万亿灰色收入的统计数字如何得来?

  王小鲁带领课题组于2005年-2006年对全国几十个城市和县的两千多名不同收入阶层的居民进行了家庭收支调查,与国家统计局一般采用的入户调查的方式略有不同,课题组调查的两千多名居民均为研究人员的亲属和朋友,据王小鲁自己所说“数据可信度较高”。
  用王小鲁调查得出的人均收入数据与国家统计局的官方数据对比发现,低收入群体的数据非常接近,而高收入群体数据差异很大,而且且收入越高,差异越大。这是由于“统计局的高收入居民收入数据可能存在遗漏”,因为“70%的高收入居民表示,不愿意向统计局调查员如实提供自己的收入状况”,国家统计局也认为,“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究竟如何也是他们头痛的问题”。
  因此, 用调查组得出的2005年全国城乡居民收入总额约12.7万亿元,与国家统计局得出的8.3万亿元相比较,其中4.4万亿的差额就是高收入群体向国际统计局隐瞒的灰色收入。
  详细阅读:
城镇居民灰色收入四万亿 成为分配差距过大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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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灰色收入”的五大来源

  1、财政漏洞。财政资金通过“条条”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
  2、金融腐败。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
  3、权力寻租。以医药业为例,审批和流通环节给相关权力部门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4、土地收益流失。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1/3,少收5400亿元。
  5、垄断收入。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
  详细阅读:中国改革基金会剖析灰色收入具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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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真的是“全国城乡居民灰色收入4.4万亿”吗?

  将灰色收入的帽子安在“全国城镇居民”的头上,让人有些想不通。要想获得灰色收入,那是要有相当资格的。比如,寻租收入只有握有权力的官员才能获得,从“小金库”中瓜分利益的也只能是某些部门的领导,从国企改制中掠取国有资产的也非等闲之人,从垄断中获益的则是垄断企业中的中高层人士……他们都是特权的拥有者,与普通百姓不搭界。至于“其它来源不明的收入”,普通百姓中即使有,数量也有限,大多也局限于稿费、出租房屋的收益等收入———而这其中的大多数是合法收入,其不合法之处仅在于未对超过纳税额的部分申报纳税。
  既如此,又怎能将灰色收入笼统地称“城镇居民灰色收入”呢?也许出于种种原因,不便区分,所以才统称为“城镇居民”?无论如何,这一说法很可能将特权者的灰色收入“稀释”为普通百姓的灰色收入,让众多收入根本没有什么灰色可言的公众难以接受,也不利于让公众看清问题的实质,且会降低整个社会对灰色收入的痛感———既然“大家人人有份”,那又何必引以为耻?
  详细阅读:别把特权者的灰色收入“稀释”

  我搞不明白的是,那些普普通通的城镇居民啥时也有获取灰色收入的福气了?把少数人的灰色收入强加在所有城镇居民身上,显然是对基本事实的违背。
   或许应该理解关于灰色收入调查的艰难。因为灰色收入见不得阳光的天性,调查者一旦公布调查对象的身份,就很难得到调查对象的合作。或许正因为这一点,课题组调查的两千多名居民均为研究人员的亲属和朋友,于是也就不好“出卖”调查对象的信息。但课题组应该明白的一个浅显道理是,灰色收入的获得,大都源于特权的庇护。如果对调查对象讳莫如深,也就未能触及问题的本质,这样的调查顶多算是隔靴搔痒。
   详细阅读:居民灰色收入是在为谁而讳

   4.4万亿元 的灰色收入让我们震惊,更令我们震惊的是将所有的灰色收入竟套在“城镇居民”身上。将城镇居民的概念掩蔽了真正的灰色收入者,却是对灰色收入的解构所无益的。这起码伤害了大部分城镇居民的名誉权。我明明没有灰色收入,为何要给我这样的一顶帽子?
   对灰色收入的调查是解决问题的前提,而将灰色收入的主体公布与众,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现在课题组对灰色收入的真正主体讳莫如深,而将所有的城镇居民作为主体,这样的调查显然难以达到目的。我以为,尽管灰色收入的调查很困难,但只要运用科学的方式,真正搞清谁是灰色收入的主体,那样监管起来才会有的放矢,这样的数据才有意义。
   详细阅读:到底谁拿了“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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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灰色收入”的症结与解决措施

   灰色收入产生的原因,我们总习惯归咎于制度问题,这次也不例外。制度是人制定的。某种程度上说,制度的问题就是人的问题。常常听到建立健全某项制度,但为何制度总是不那么完善呢?在我看来,不是不能,而是不为。现实中,许多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往往又是制度漏洞的受益者。让他们完善制度防止腐败和灰色收入,无异于自我剜肉。完善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一个前提,就是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定不能是制度漏洞的受益者。
   详细阅读:灰色收入的深层症结在哪里?

   分配领域内的偷、漏税情况十分普遍。粗粗估算,50%的国有企业、80%的乡镇企业、60%的合资企业、95%的个体户都存在偷、漏税的现象。最突出的问题出现在高收入者的纳税问题上。“最近几年高收入群体增长很快,调查显示,这些人的收入中50.2%是来自工资性收入,其余一半几乎无法监控。”“有一种说法是全国80%的财富集中在20%的人手中,但是从税收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税收还是由较低收入的群体在承担着。”今后,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控将成为今后克服“灰色经济”的重点。
   详细阅读:灰色和黑色收入盛行 专家为遏制隐形经济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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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是一个社会学名字,人们把合法的工资、奖金、补贴等称为“白色收入”,把违法收入称为“黑色收入”,还有那种介乎于白色与黑色之间的“灰色收入”。而在学术界,不同的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但有一点认识是相同的,即灰色收入肯定是没有纳税的收入

  王小鲁认为,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统称为灰色收入。也就是说,王小鲁的定义中包含非法的“黑色收入”。

  著名经济学专家茅于轼则认为:“灰色收入”其实不含任何贬义的色彩,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灰色收入”当初的出现应该说是个好征兆,它预示着经济开始活跃,个人有了更多发挥、运用自己长处的机会。

  金诚律师事务所王朝晖律师则认为,“灰色收入”本身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从法律角度讲,个人收入只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而这个合法的界定当以收入的来源为依据。王朝晖理解为,“灰色收入”应是指在正常工资之外的不为公众所知的另一个合法收入,且多在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时候隐瞒了这个收入。如果此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产生“灰色收入”的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偷税。

相关阅读:灰色收入”有多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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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突出行业和形式

医生:拿红包,尤其是手术室;走穴,主要是一些知名度高的医生和外科医生;吃药品回扣。“如果看出你有钱,医生会给你开最贵的药。”

导游:吃回扣。旅游商店为导游和司机提供的回扣比率一般为购物额的20%-50%不等,同时还向导游和旅行社支付“人头费”和“停车费”。

教师:主要来自开辅导班走穴。另外,在竞争激烈的中学,优秀教师、班主任等还可以获得学生家长的红包,幼儿园孩子家长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多关照同样会给老师塞红包。
相关阅读:中学教师灰色收入调查

记者:新闻发布会红包、“封口费”、少数无良者的敲诈所得

官场:贿赂、贪污、挪用、公款吃喝旅游、滥发奖金、补贴……说不得,不用说。

商场:商业贿赂、回扣、证券审计等行业的“庄托”好处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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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内新闻组 枕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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