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关于加强交流与合作的联合新闻公报(全文)

news.dayoo.com 2008年05月09日 11:17来源: 新华网-国际先驱导报

    四十三、为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感情,中方同意向日方提供一对大熊猫,共同开展合作研究,日方对此表示感谢。

    四十四、双方愿继续进行矿物资源领域的对话,开展建设性讨论。双方达成共识,年内在双方认为方便的时间举行中日稀土交流会议,以便进一步深化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五、双方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利用两国知识产权交流的现有工作机制,交换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增强双方企业间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经验交流;共同开展各类人才的知识产权培训,扩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力。

    四十六、双方对中日韩改善商务环境行动计划达成一致表示欢迎。同时,双方对签署《关于就贸易投资相关法律制度开展研究交流的备忘录》表示欢迎,将加强贸易投资法律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七、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促进技术贸易顺利发展的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

    四十八、双方对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顺利开展海外业务的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今后将创造更为宽松的商务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合作。

    四十九、双方将为保护两国人民生命和健康进一步加强合作。对于此次出现的冷冻加工食品中毒案件,双方将为尽早查明真相进一步加强调查与合作。

    五十、双方对迄今为止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内的合作予以积极评价,并愿意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和交流。妥善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中方允许日本精米正式对华出口,日方对此表示欢迎。日方允许中国新鲜南瓜对日出口,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一、双方积极评价信息通信领域开展的政策磋商,并将致力于共同促进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

    五十二、双方积极评价近期中日在加强金融及金融监管领域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果,包括东京证券交易所开设北京代表处等,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

    五十三、双方对中日迄今为止的农业合作予以积极评价,愿进一步在现有机制下加强合作。

    五十四、双方将进一步扩大旅游交流,积极推进在铁道、物流、海运、航空等领域的合作。

    五十五、双方在去年年底官民访华团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癌症防治合作,促进中日医学交流,继续派遣官民使节团进行交流。双方将加强医药领域的信息交换。

(编辑: 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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