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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无牙的老虎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4-20 16:23 来源: 发表评论 (0)

作者:万庆涛

    广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办法》,今后领导干部无论任期届满或任期调任、晋升、辞职、退休等离任,均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结果,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办法》明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审计档案。(4月20日信息时报)

    笔者在广州市审计局网站看到了这个《办法》的全文。从发布时间看,该文件是2009年2月18日发布的。通篇学习《办法》之后,笔者有如下观感:一是审计范围小。《办法》第二条称,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奖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把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排除在被审计的范围之外。

    同时,《办法》第十三条还明确了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五种情况,即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销、无法实施审计的,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的,领导干部已被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第十三条规定特别令人不可理解,并怀疑是为某些领导干部量身定做,比如某些有问题的领导干部刚好离开任职岗位2年,按照这个办法,即便问题再大,乃至触犯刑律也不会被追究了。还有定居国外的领导干部也可以不予审计,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无论这位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出现什么经济问题,而且无论是不是离任满2年,只要已经出国定居,就可以不追究责任。这是否在鼓励领导干部提前为自己寻找后路,君不见国内有人已经在裸体做官了吗?另外,单位可以撤销,如果领导干部在已被撤销的单位任职时出现经济责任,也必须想方设法进行审计,触犯党纪国法的,也必须予以追究,“无法实施审计”又从何谈起?

    二是审计重点是领导干部执行职务的情况,而非贪腐情况。《办法》第三章审计内容明列七项重点审计事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把反腐倡廉放用了一个不起眼的“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加以概括,而没有把反腐倡廉当做审计的重中之重加以强调,比如反腐败的利器阳光法案中的财产个人申报和组织审计,都没有进入这个《办法》的视野,令人非常遗憾。

    三是审计手段温柔可爱有余,威慑力不足。《办法》规定,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这且不说,还要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不知道这样规定的用意是什么,但给人的感觉似乎有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通风报信”的嫌疑,让他提前3天做好相应的“准备”,防止被审计出问题。这样提前3天打招呼式的审计,恐怕鲜有能够审计出问题的,3天的时间一切都还来得及。虽然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但这种特殊情况的规定让审计的威慑力一下子消解于无形之中。

    不知是笔者没有理解广州市出台这个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初衷,还是这个办法根本与反腐倡廉没有关系,但笔者仍然强烈期待,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与阳光法案接轨,进行制度创新,打造一个反腐倡廉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快广州的社会经济发展步伐,别让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变成无牙的老虎。

    链接http://www.gzaudit.gov.cn/public/ShowNews.asp?ID=12780

(编辑: 万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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