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建安
近日,河北威县通过公开招聘,从500多名往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了191人,充实到全县中小学教学一线。可是,10月中旬,这些新入职教师被告知要捐款,专科毕业生捐5万,本科毕业生捐3万,名目是“捐资助教”,不交钱就开除。(《京华时报》10月28日)
录取高校毕业生充实到教育一线,本是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职责所在。但威县政府和教育部门却把教师就业的编制作为一种资本来经营,在录取的新教师中,强行要新任老师捐款,否则不捐款就要开除。对于新任职教师,迫于就业的现实困境,不得不只好低头“就范”。
我们暂且承认这种捐款是为了捐资助教,但我要问的是,在这批新任教师之前,威县是不是所有的教师都捐款了?这种捐款到底是为谁“助教”的?作为教师,有没有法定捐款(而且还是个不小数目的捐款)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和义务?
目前这起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威县教育局已将80位教师的捐款都退了回去。由此看来,这种捐款是非法的,是广大教师不情愿的,是一种“被捐款”。
而实际上,这种“被捐款”的实质是在有意转嫁办学的责任。由于资金受限,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如何办好教育,如何突破资金瓶颈因素的制约?这按理说应该是一级政府的事,而与教师却没有必然的关联。威县要求所有新任教师都来捐款,从小的方面讲,是一种乱集资乱摊派行为;从大的方面讲,则是一种转嫁办学责任的严重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教育办学,是政府之责。而要求教师捐款,名其曰是“捐资助教”,倒不如说是帮了政府和官员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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