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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获假释捐肾救弟,是司法生辉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6-15 07:31 来源: 大洋网 发表评论 (0)

作者:云水禅心

    倍受公众关注的,在新疆打工身患尿毒症的马启长,经过一年的等待,终于等来了在湖北一所监狱服刑的,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假释回家给其换肾的哥哥。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的马启征6月11日下午获假释回家。(见6月13日天山网)

    2007年在新疆打工的马启长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双肾坏掉,挽救他的生命只能进行肾移植,而唯一符合移植条件的肾源就是马启长正在湖北一监狱服刑的哥哥马启征。经过马家人的申请以及多家媒体的报道呼吁,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马启征假释出狱,为其弟捐肾。这是司法部门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体现。马启征系犯盗窃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已服刑3年,根据罪犯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马启征虽然刑期过半,但改造表现并不是特别突出,且假释也需要一定的司法程序,监狱本着特事特办的人道主义原则,考虑到其家庭的特殊情况,法外开恩,沙洋监狱向服刑地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马启征如期获假释出狱,为挽救其弟弟生命赢得了时间。这是尿毒症患者马启长的幸事,也是罪犯马启征的幸事。

    缘何此说?因为假释,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就马启征服刑的情况看,如果不是其弟的特殊情况,司法部门按常规处置,马启征一时还不能适用假释的奖励制度。因为马启征服刑期还没有达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而这个“以上”在正常情况下,又可以理解为其改造表现的优劣。虽然《监狱法》和《刑法》对减刑、假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监狱如何选择减刑、假释对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选择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且法院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裁定也有一定的比例限定,不是说所有服刑人员只要原判服刑期一半就可以减刑的。因监狱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热情,对于稳造监内改造秩序具有至关重大的意义。反之,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

    从监狱到法院对马启征的假释呈报审批情况看,司法部门不但“特事特办”,而且法外施恩。因此,希望马启征好好珍惜政府的这一奖励政策,从此洗心革面,好好做人,也祝马启长的身体早日康复!

 

(编辑: 万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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