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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猪:立法保障媒体采访权是无奈之举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11-02 10:22 来源: 昆明信息港 发表评论 (0)

作者:朱小猪

    推动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舆论监督的发展壮大和有力助推。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易敏利呼吁,舆论监督需要法律的坚定支持,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易教授的设想在昆明实现了。

    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此举标志着昆明市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媒体的正常采访权。(昆明信息港 10月31日)

    媒体的采访权得到了立法保障,这让人很高兴。然而,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由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其合法性不需要由公权机关再次予以确认,这是现代社会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我国的各项法律法规也蕴含着这个原则。那么昆明的这次立法到底是破冰之举还是多此一举呢?我认为,它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的作用,用立法来再次确认媒体采访权,这是对舆论监督现状的一种讽刺,是一种无奈的反抗。

    说无奈,是因为虽然媒体的监督权天然的存在,但一些地方的公权机关并不真心欢迎舆论监督,甚至对舆论监督横加干涉、粗暴打击。从公务人员、执法人员到临时工和普通村民都可以随便殴打记者,这是一种怎样的悲哀啊!不立法已经不足以约束震慑这些宵小之徒了。同时,这也印证着媒体的堕落。因为无论什么人什么部门对记者的采访权监督权进行干涉,这都影响不了记者监督权的合法性,这也不代表媒体就丧失了采访和监督的权利。无论被监督者对舆论监督是否欢迎,是主动接受还是消极抵制,媒体都应当“不为所动”,坚持自己的原则和操守。然而,今天还有多少记者会迎难而上,为民请命?还有多少记者能够不畏强权,不惜生命?

    虽然是一种无奈之举,但这也是对现实的舆论监督生态的一种积极保护,而且在目前情况下,这样的立法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在目前情况下,在几乎所有的公权力干涉新闻媒体采访事件中,其所受到的只不过是口头批评这一类无关痛痒的处罚。如此低廉到几乎不存在的违法成本,让有些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公然阻挠记者的采访。现在媒体的采访权有了立法的保障,谁在敢来干预媒体的采访,就要思量思量了。

    进步是进步了,但在现实中如何操作这还是个问题。毕竟这只是一部地方性立法中的若干条而已。在没有见到《条例》全貌的情况下,提出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条例明确规定“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谁来问责?怎么问责?有没有一把标尺来衡量?

    第二、基于第一点而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媒体的采访权和监督权都得到了保障,记者采写的稿件也属实,但往往迫于某些方面的压力而无法公诸于众,这样看来并没有人阻碍新闻媒体的采访,然而其监督权依然被扼杀了。这是否属于条例中规定的情形呢?

    第三、有了法律的保障,媒体记者会不会个人意识膨胀,动辄以条例相要挟呢?怎样防止有些媒体门利用有的地方领导怕曝光、丢面子的阴暗面,以此敲竹杠大收封口费致富,使下情不能上达的情况呢?

    第四、媒体作为社会的监督力量,本就该具备独立的批判精神,独立的职业尊严,然而,在相关部门和政府一再的壮胆撑腰下,怎样来履行自己独立客观监督的职责呢?

    在目前情况下,用立法来保障媒体的采访权,已经是最好的办法了。然而我还是希望,有一天,记者不用再看政府官员的脸色,媒体可以真正成为社会之公器。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也能够学会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当然这需要社会舆论生态的渐进完善。

(编辑: 鲁孔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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