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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叶中解读宪法
主持人:各位好,欢迎收看《都市在线》。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新一届领导集体非常尊重宪法的地位,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举行的首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就是宪法知识。在这次集体学习中,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周叶中教授作为宪法学专家,为中央政治局讲授了宪法课。2004年4月,周叶中教授来到广州做客东山讲坛,就宪法进行了精彩的演讲。
什么是宪法?
周叶中:关于这个问题呢?应该说是非常老的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问题。随便问一个人,什么是宪法啊?他肯定会脱口而出,宪法,不就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吗?的确如此,为什么?因为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里面最重要的问题。比方说,国家政权属于谁啊,拥有国家政权的阶级如何行使这个权力啊,国家对于政治、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等等这些方面,它管理的国策是什么?国家的基本制度又包括哪些方面?社会成员在国家中有哪些地位?我们的国家机构如何组织?国家机构如何运转这些问题,都是国家生活里面非常重要的问题。那么我们的宪法规定的恰恰就是这些问题。所以在内容上来看,宪法规定的问题非常非常之特别。然后呢,从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其它法律要制订,要修改,要贯彻执行,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不能与宪法相矛盾,所有的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还有,制订修改宪法的程序特别严格,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除此以外,再也没有了。说到这里经常有人问,我们每次修改宪法不是中共中央提出来的吗?怎么能够说只有那种情况呢?现在的问题就在于,中共中央是怎么提的啊?中共中央是这样提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向谁建议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个建议很有道理,把它接受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这个建议一点道理也没有,可以不予接受,这就是建议。当然由于我们工作做得非常细致,所以我们中共中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不接受,但是至少从理论上来说,从法律的规定上来讲,它们之间有这么个特殊要求,所以基于这么三个方面的要素,我们就可以看出,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里面,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周叶中:十六大提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政治文明。那么什么叫政治文明?它一般说来包括四个要素:第一个方面是文明的政治理念。所谓文明的政治理念就是对政治的认识是文明的。原来我们把政治等同于什么呢?把政治等同于革命、斗争、镇压、暴力等等等等,这是我们过去对政治的理解。但是现在我们对政治含义的理解应该是文明的,应该符合政治它本来应有的含义。这样一来,我们过去对政治的这种认识就有片面性了。我们家宝总理反复在说,我们的政府职能要进行转变。怎么转变啊?从过去的经济建设型转向现在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的职能。这也就是说,我们现在对政治,应该把它定位为孙中山先生提出来的: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这样一来,对政治的认识,对政治的把握跟过去就不一样了。过去说政治就是斗争、镇压、革命、暴力、国家机器。现在说,政治不仅仅这样,它主要的任务是管理,是服务。所以,文明的政治理念。第二个要素呢?文明的政治制度。任何国家政权,它都有自己的制度。那么这个制度到底应该怎么设置,制度应该怎么安排,国家政权应该怎么来规划,怎么来调整?这应该是文明的。过去我们反复强调,政治就是暴力,就是镇压,所以我们整个把国家制度的重点中心放在专政的职能、专政的制度。那么现在呢,政治反过来了,政治就是服务,就是管理。那么我们政治制度的设置和安排,应该就围绕这么一种观念重新进行调整。第三个方面的要素,文明的政治行为。我们有关机关组织、个人,他们的政治活动应该是文明的,这个很好理解了。第四个要素是文明的政治目的。有关的政权机关、有关的领导人,他们的政治活动所追求的目的应该是文明的,这个目的最突出的就是以人为本。政治生活的开展、政权的设置、制度的安排,归根结底是为了人的全面解放、全面发展、全面自由。那么过去我们老是说,谈人的问题,资产阶级才谈的,马克思主义是不斤斤计较个人利益的。但是当我们现在提出来,要走近马克思,回归马克思,终于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是最关心人的,是最最把人的利益、人的需要的满足,作为整个理论体系的核心的。这样一来,政治活动、政治的一切,应该以人为本,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所以从政治的目的来说,应该强调以人为本的这么个目的。那么这样一来,同志们就很清楚了,政治文明这么四个含义有机统一,就告诉我们,现在对政治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应该有全新的观念,那么这个观念就在于政治文明,强调整个的政治设置、制度安排、政治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的规范、有关的制度来设计,来安排。那么由此就在我们整个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安排过程中,强调应该把这些安排用法律的形式来确认,来调整。那么当这些需要、这些具体的要求在这次推进的过程中,宪法应运而生,所以我们说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周叶中:人权的问题,同志们也都非常的熟悉。你看昨天,外交部的部长助理沈国放同志召见美国的大使,强烈表达中国政府的不满。为什么要不满啊?因为美国又想要到人权会议上去提反华提案。由此可见,美国老是以人权为借口,干涉我们的内政。那么什么叫人权,所谓人权,从抽象的意义来说,就是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权利。只要你是人,不管你是英国人、美国人、法国人,还是中国人,都有这样的权利、那样的权利,这样的自由、那样的自由,所以这就是人权。但是人不是抽象的,人是具体的单个的人。当他立足社会的时候,他会非常之渺小,所以他自己要想能够生存下去,并且能够生存得更好一点,他能够应付自然和社会给他提出的挑战,他就必须跟其它的人结成社会关系。这样一来,在阶级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隶属于某一个阶级、某一个阶层。这样一来,人权就不是抽象的了,就是具体的了,就是阶级的人权。所以说,我们在理解人权概念的时候,不能说人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权利。这种抽象的人权概念和作为每个人,他又隶属一个阶级、一个阶层这样特殊的、具体的人权概念,把它混淆起来,不能够混淆的,也就是说,人权的普遍性和人权的特殊性,它们紧密相联,但是又有各自的区别,这是我们应该得到明确的。也正因为人权既具有普遍性的特点,也具有特殊性的特点,所以我们老是在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人权观。比方说,我们中国计划生育,为什么要搞计划生育啊?因为我们要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要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所以计划生育是我们的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有部分美国人说,中国搞计划生育,这是侵犯人权。为什么同样一件事情,中国人的看法和部分美国人的看法不一样呢?这就在于对于什么时候是人,中国人的认识跟这些美国人的认识不相同。中国人说,胎儿就是胎儿,只有胎儿生下来变成婴儿了,才是我们所说的人。但是美国人说,胎儿就有生命,而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所以胎儿就是人。这样一来,同志们想一想,中国人说胎儿还只是胎儿,所以你采取计划生育的方法把他计划掉,这不叫侵犯人权。但是美国人说,胎儿就有生命,所以胎儿就是人,你采取计划生育的方法把他计划掉,你就是剥夺了他的生存权,你就是侵犯了人权。同志们看看,同样的一件事情,中国人跟美国人看法不一样,正因为如此,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人权观,这个我们一定要认识清楚。因为我们现在有很多年轻的同志老在说,美国人真是不错,他们不仅想到自己国家的发展,还是老在提醒中国政府,你们的人权搞得不行,所以他们还老在关心我们中国的人权问题,这种看法可就有问题了,美国人之所以高高举起人权的这个口号和大棒,目的是别有用心,这个我们一定要认识清楚。那么宪法与人权是什么关系呢?1789年法国制订了一个人权宣言。这个人权宣言里面有这么一句话,凡权力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你这个社会有宪法吗?我们来评价的标准很简单,社会成员的权力有没有得到保障,得到保障有宪法,得不到保障没宪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列宁也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是什么啊?宪法是一张纸,这张纸怎么了?这张纸写满了人民的权利,这是列宁的说法了。说到这里,经常有人给我提问题,我的学生上课的时候就说,周老师,你说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我总是找不到主人翁的感觉,我没有觉得我是国家的主人。我说,你之所以有这么一种感觉,这种认识,原因很多。首先的原因,你没有好好学宪法,你如果学了宪法,知道宪法里面规定的那么多的权利,那么多的自由,你会油然而生一种主人翁的感觉。另外一个方面,由于我们国家这样那样的条件还比较不是那么好,所以宪法里面所规定这些权利和自由落实得不理想,这也是一个原因。所以关于宪法和人权的关系,一定要有一个认识,也就是说,我们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你在这个社会里面要生存,要发展,那么你就拥有这样的权利,这样的自由。这些权力和自由是通过什么法来确认的呢?就是通过宪法。所以说我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常讲,法典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所以宪法和人权,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可以得出这么个判断,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宪法是依法治权之法
周叶中:当我们党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后,很多学者就在分析,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什么?有人说依法治国核心就是依法治官。我说这个说法是不对的。但是也有人讲,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民,就是拿法律来对付老百姓。这个说法就更加错误了。那依法治国的核心到底是什么呢?我们同志们很清楚,依法治国就是实行法治,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的统治就要求国家的权力必须来源于法律,法律要支配国家的权力。所以说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依法治权。这个问题的认识应该说是非常有道理的,换一句话来说,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也好,依法执政也好,它要解决的一对基本矛盾,一对基本的关系,就是权与法的相互关系。而这对关系是由来已久,如果同志们看了恩格斯写过的一本书《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可以看得出国家的法律怎么来的,国家的权力又是如何形成的。恩格斯在这本书里面描述了原始社会的基本状况。他说原始社会的时候,人们一起劳动,一起分享劳动的果实,如果人们有什么纠纷,怎么来具体处理,只要有习俗就行了,习俗就把所有的这些纠纷和矛盾调整好了。他在描述了这一切以后,他发出自己无限的感叹,这是一种多么淳朴的社会啊!那么为什么又有了国家,有了法律呢?应该说,这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原始社会刚开始的时候,原始人在劳动的过程中,对生产工具的认识并不是那么到位。比方说,今天这些原始人一起出去打猎,前面看到跑来一头野兽,顺手从地上抓起一块石头一起扔出去。如果这头野兽跑得快,你这个石头白扔了,那么这样一来,劳动一天大家回去分享劳动的果实,一分吃都吃不饱。但是后来,这些原始人在劳动的过程中慢慢地琢磨,能不能把那些石头一磨一磨,磨尖啊?能不能把树枝把它掰下来,一磨一磨,磨尖啊?这样一来,再出去打猎,前面跑来一头野兽,他就把自己手中的工具一捅,野兽不就被捅死了?这样一来,生产力水平提高了,劳动的效率增长了,这样一来,大家劳动一天回去一分,大家不仅吃得很饱,而且还有产品的剩余,有了产品的剩余怎么办啊?就要有个人来做保管员,由谁来做这个保管员呢?那个人他说什么,我们都觉得有道理由他来做保管员。一开始,这个保管员一心为大家,全心全意为大家服务。某一天这个人突发奇想,这些东西要是我一个人的该多好啊!于是这个保管员的观念里面就有一个“占有”的概念。那么当他有这个概念以后,他就会想方设法把大家劳动的产品往自己口袋里面装。这一装怎么了啊?其它人就不答应,我们一起劳动的东西,凭什么你一个人往口袋里装呢?这不就有问题了,这就有矛盾了,矛盾一激化,慢慢慢慢的,这个保管员他就施以小恩小惠拉拢一部分人,你们别去瞎起哄了,你们跟我跑吧,我也分一点给你们。这样一来,原来的劳动者慢慢分化成两个不同的集团,一个是劳动者集团,一个是占有者集团。当两个集团的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为了不至于两败俱伤,国家、公共权力作为一个仲裁人、调停者的身份出现了。所以恩格斯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国家产生以后,公共权力形成以后面临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啊?这些权力怎么用啊,怎么行使啊?是由掌权者他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还是要求掌权者必须按照一定的规矩,一定按照有关的规则来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呢?这就是权与法的相互关系。正因为这对关系出现了这对矛盾,形成了后来的政治家、思想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比方说,古希腊有个著名的思想家叫柏拉图,他说什么,他说政治好比医学,统治者好比医生,一个人生病以后,最重要的是找一个高明的医生,一个国家也是如此,要想国家管理好,国家权力行使好,最重要的是找一个高明的统治者。那么谁最高明啊?哲学家最高明。所以有哲学家当国王的国家,就是他所称之为的理想国。但是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不赞成自己老师的看法,他怎么说?他说,法律是多数人判断的结果。多数人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判断正确的成分更大,就像我们老在说的,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是不是啊?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第二,他说,人是有感情的,正因为人是有感情的,所以就难免感情用事。如果说掌权者他想怎么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怎么行使,那么当他感情用事的时候,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那么这样一来,就会给国家、给社会造成灾难,是不是啊?而法律是没有感情的,要求掌权者依法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就能够避免感情用事所导致的滥用权力的现象。第三,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特点。所以亚里士多德说,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所以说依法治国、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由来已久。那么规范国家权力、调整国家权力、给国家权力的运行设定机制,这样的法律是哪一部法律呢?就是宪法。为什么?因为国家权力,它必须有承担者,必须有行使者。国家机构就是这个承担者、行使者,而国家机构由我们宪法来规范。国家机构不同部门的职责是由我们宪法来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使程序、权力的运行方法都由宪法来加以规定。所以说,宪法其实是依法治权之法。
宪法是公民的生活方式
周叶中:现在很多人总觉得宪法是高高在上,跟我们是没有关系,或者说宪法离我们非常遥远,或者说宪法是高高挂在空中的根本法,这是我们现在的现状。那么是不是这样的呢?绝对不是。前年我在中央电视台做了一个讲座,十频道的《百家讲坛》。讲座的主题就是《宪法与公民生活》。基本的观点是:宪法与我们每个人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总跟我们在一起,为什么这样说呢?除了刚才我们前面所说的,现在把公民的各种权利、各种自由跟我们紧密相联以外,比方说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哪个方面宪法都有规定,都跟我们每个人有联系。除了这个以外,国家的有关制度、国家的基本国策、国体政体等等这些方面的内容,表面上跟我们没关系,但是它们一运转,它们一实施,最后的落脚点是我们公民的生活方式,是我们公民的生活质量。比方说,原来我们强调的是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那么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所制订的宪法,就是极“左”的一种状况。而在这么一种状况下,人们的生活方式是什么啊?每天早上,天刚蒙蒙亮一起来,背毛主席的最高指示,然后开斗争会,斗私批修,也就是说在那样一种制度环境下面呢,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的质量就是那么个状况。但是当我们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以后啊,我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质量,就是现在这么个状况。由此可见,宪法跟我们有没有关系啊,关系实在是太大了。
主持人:通过周叶中的演讲,我们了解到,宪法不仅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有着极为深邃的内涵,它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宪法的历史发展情况,在短片中结束我们本期节目。
17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
1787年美国13个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通过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即欧洲大陆上的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
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最初时期,苏维埃政权颁布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和《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等宪法性法令。
1918年7月在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08年9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12年3月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949年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称“五四宪法”。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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