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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一次裁员20人以上要先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1-13 09:36 来源: 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0)

    广东引导企业应对金融危机,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并履行法定程序。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近期先后发出《企业裁员、停产、倒闭及职工后续处理工作指引》、《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和《劳动合同指引》,引导、帮助企业和职工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应尽可能减少或避免规模性集中裁员

    指引表示,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要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并履行法定程序。企业确需裁减人员应依法平稳有序进行,不得裁减法定的特殊人员,优先留用法定的困难人员,注意保留技术和管理骨干。

    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可协定新工资标准

    企业停工停产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停产职工的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还提供劳动的,可协商确定新的工资标准;职工不需要从事任何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停工停产职工支付生活费。企业经过努力无法复工复产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所得优先补偿职工

    企业因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企业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等原因而倒闭的,应当向职工说明情况,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补偿、补助等法定费用,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企业的资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费用。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应一次性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如有补充保险、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约定的,双方可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恶意欠薪劳动者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并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记者蒋悦飞 通讯员 粤劳宣)

(编辑: liang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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