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日电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
央行副行长苏宁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办法》共27条,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前,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