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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手机、小灵通、上网等各类电信充值卡的有效期设定普遍较短,而用户如未在使用期内使用完,余额将被视为“用户放弃”,白白地进了电信运营商的口袋。对此,“电信卡内余额设期限”被消费者评为“电信霸王条款第一条”。有消息称,“3.15”之前,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将有一“联合大行动”,向手机充值卡的不平等现象再讨说法。
某律师事务所赵先生
———依照我国法律,交易双方应该处于平等地位,而电信运营商们却对这些充值卡的使用设置了种种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这显然有失公平。而且,由电信运营商单方面制定的、电信充值卡余额过期“视为用户放弃”的格式条款,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不平等条款。这一规定缺乏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消费者王小姐
———知情权是每个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明明白白消费也是《消法》之精神,但是运营商们并没有做到。他们并没有将充值金额的有效期明明白白地标注在卡上,消费者在卡上能找到的“截止日期”和“充值有效期”完全是两回事,存在明显误导。
某公司职员刘先生
———运营商规定100元的面值卡需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如果用不完,需继续充值进去才可以激活使用。但现在市面上出售的充值卡最小面值也得50元,这样做简直是“滚雪球”,为了保持手机不被停机,我们只有不断充钱进去。运营商们为什么就不能提供更小面值的充值卡呢?
网友小鱼
———我们把钱存入银行尚且有利息,可一旦提前存入手机里了,非但不给奖励,反而还会“过期”。我认为,有效期只能是针对充值卡而言的,你提供的服务可以到期,但我们充入手机的钱款却不能过期。(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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