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德国在市场经济国家的劳资关系中是最好的,劳资关系体系最严谨,法律规范比较到位。在德国,劳资双方的组织程度都非常高,一旦有问题通常用谈判方式解决,让矛盾有一个规范的处理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其国家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郑桥说:“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影响比较大,经常成为执政党,社会民主党是赞成工人的一些主张和要求的,跟工会的主张基本吻合。”
德国劳资关系相对规范的表现之一,就是德国企业的双层董事会制。一般来说,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企业,但德国很特殊,它的法律规定了股东大会下面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具有象征意义,而监事会权力非常大,包括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重大决策的表决等。由于多年的争取,工人得以进入监事会,所以收购德国企业不能忽视工会力量的存在。
德国监事会中有两种运作方式,按照德国《共同决策法》的规定,在大企业(工人在2000人以上)是对等共决,即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可以占一半,一般企业(2000人以下企业)叫一般公决,职工代表可以占三分之一,而职工代表中多数为工会成员。
德国还有一个特殊之处,企业里不允许有工会活动,但企业员工可以加入工会组织。德国最主要的工会组织形式是产业工会,德国工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工会组织,下面有八大产业工会。德国工会联合会只需要做统筹协调工作,提供一些背景资料,或者给罢工提供一些经济支持,进行劳资谈判都是由产业工会出面。比如,五金产业工会与雇主协会谈下来一个合同,当年增加工资3%,五金产业覆盖的所有企业都会把增加工资的幅度带到各个企业进行细化。这样一种体制下,德国很少发生某个企业突然罢工,产业工会谈判谈不下去可以指定一个企业罢工,但很少企业自己罢工。
对有意并购德国中小企业的中国公司来说,他们直接面对的并非产业工会,而是德国企业里一个叫企业委员会的机构。一般在产业工会谈判完成之后,各个企业的企业委员会就会与雇主谈判,商议产业工会的谈判成果如何在本企业实现。德国法律规定,雇员五个人以上的企业就可以建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的成员可以是工会成员,也可以不是。当然,这不意味着他们会失去保护,尽管德国工会的组织率只有40%,近几年还有一些降低,但它的影响力很大,因为产业谈判具有一个可扩展的程序。
“比如某产业工会谈成了35小时工作周,这个只适应一个产业,但是过一段时间,其他产业认为也具备这个条件,它不用重新谈,可以向政府提出来,政府研究以后认为确实具备条件,那么这个合同就可以扩展到所有产业。”郑桥告诉《商务周刊》,尽管德国工会组织率只有40%,但通过集体合同的扩展,其覆盖范围可以达到工人数量的80%—90%。
德国工会运行模式的另一个特征是,罢工被看作是劳资谈判的一个阶段,德国各个产业工会每年都会与相对应的雇主协会谈新一年的工资标准。如果谈判破裂,法律规定先调解,调解不成再罢工才是合法的,而且罢工行为全部围绕谈判来进行,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一般来讲不允许罢工。 此外,工会组织罢工要给会员支付罢工津贴(约等于工人平常工资的60%),因此一般产业工会选择罢工都很讲究策略,会从自己的经济实力出发,罢工多长时间能取得成功都有精确的计算。
郑桥告诉《商务周刊》,德国罢工的指向性很强,法律规范让工人不会出现很多自发的行为,破坏性的罢工很少,劳资双方都比较习惯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不采取过激的形式。(袭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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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小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