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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广东下周二公布试点企业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7-03 10:23 来源: 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0)

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共同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7条,详细披露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副行长苏宁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

政策解读

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存放境外

《办法》允许香港和澳门的企业在与上海、广州、深圳、东莞和珠海5个试点城市的试点企业进行贸易时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此外,境内结算银行可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参与试点的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可享退免税政策

此前备受企业关注的,对于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的出口退税实施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而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此前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建立在外币基础上的,只有获得外币付款的出口商才有权享受增值税退税。而现在新公布的办法对人民币结算项目也给予退税优惠,试点地区一些用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务,将不再经过收汇、核销等原本由外管局控制的环节。”兴业银行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

境外试点地域暂定港澳和东盟国家

《办法》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已与包括马来西亚等六个东盟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规模为6500亿元人民币的货币互换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外汇专家何志成认为,管理办法中明确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以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这对港澳地区的银行有很大好处,港澳地区将成为人民币国际化的窗口。

广东动向

4城市参加试点下周二公布试点企业名单

央行负责人说,试点企业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依法处罚,并取消其试点资格。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录入有关部门共享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广东将有4个城市参加本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金融办主任周高雄表示,我省将在下周二(7日)公布有关的试点城市具体措施和我省首家试点企业等信息,“我省将按照六部门颁布的管理办法,选取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但这仅仅是人民币贸易结算的第一步。”周高雄说。

企业反响

关键在于人民币被接受程度

广州汉林电器(CAV)负责人曾文聪告诉记者,“欧美客商难以接受人民币结算,他们的结算系统是美元,中国供应商议价能力并不高,难以令客商随我们的喜好而将结算货币改为人民币。”

“企业对客户的选择应该紧紧围绕着两类客户:一是那些签署了货币互换协议,或者因为边贸、旅游等逐渐接纳了人民币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二是主要和中国企业做贸易、产品种类又比较单一、结算周转都会比较方便的企业。”康佳集团国际营销事业部副总裁何小华说。

“但外资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如在支付劳动酬劳、电费、水费等项目,不再需要通过美元转,这对目前不稳定的美元汇率来说,能大大减低企业的成本。”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陈连从表示,“新鲜事物需要接受的时间,企业一旦发现其中的好处,就会加速使用。”

(编辑: Sebas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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