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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报网重拳出击 物管收费不再“蒙查查”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3-12 15:20 来源: 广州日报大洋网 发表评论 (0)

>>>11:00广州消委会在线答疑网友消费投诉 发表投诉

[焦点关注]

·业主对物管存有偏见

·纠纷缘于收费不透明

·可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点菜式”收费你接受吗?

315《广州日报》大洋网重拳出击!物业管理收费“蒙查查”“阳光物管”势在必行

    (文/记者龙蕾)这个周日就是315消费者权益日了,维权成为热点话题。如今,住房消费作为老百姓最重头的消费之一,关注度越来越高。我们发现,近期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而对物业管理的投诉也呈上升态势。借消费者维权日之机,我们对近期市民关注物业管理收费问题给予强烈关注。

    结合新物管条例剖析物业管理收费种种问题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直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之一,近几年来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大部分都是关于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但却拿物业公司没办法,物业公司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还有市民反映,小区环境并不怎样,但是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却很贵。

    3月1日,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理》开始实施,这意味着《物权法》确立的关于物业管理的司法精神在广东得到了具体落地。里面有诸多新的内容,让人眼前一亮。对于上述收费问题,《条例》相关条款就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码标价,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此外,记者还发现,《条例》中还有业主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小区公共区域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等等;车位要先满足业主才能对外出租等等新内容。

    广州日报3月13日推出专题报道,结合新的物管条例,通过列举当前业主反映强烈的物管收费不合理现象和收费模糊地带,剖析到底物管收费何为依据标准?小区公共收益部分该如何分配?物业管理是否应该实施第三方监管?菜单式收费是否可行?等问题,并通过采访相关物业管理专家及其他专业人士,提供解决之道。

    欢迎广大市民参与物业管理收费调查,也欢迎网友投诉和出谋献策。我们倡议: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阳光物管”势在必行。

    物管收费问与答:

    物业收费标准如何界定?

    答:《关于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的通知》的附件《2008年度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有规定,基准价一级有电梯1.7元/m2/月,无电梯0.85元/m2/月;二级1.25元/m2/月,0.62元/m2/月;三级0.91元/m2/月,无电梯0.45元/m2/月。

    “级别”如何界定呢?李瑾律师解释说,各个“级别”提供的服务标准要看《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登记标准>的通知》中附件《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对于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也是划分为三大等级,而各级别的服务在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方面都有详细的内容与标准以及权重要求。

    如何查阅物管公司的收支账?

    答: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委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答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哪些收费项目是禁止收取的?

    答:1.水电周转金。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2.物业服务费押金。根据《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穗价[2004]200号文)第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记者 陈白帆

新闻链接·业主对物管存有偏见 ·纠纷缘于收费不透明 ·可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 ·“点菜式”收费你接受吗?

(编辑: 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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