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穗仁宣) “当初在议案建议稿中只写明‘女方可查男方的有关财产’,后来在讨论、论证中,有专家指出,这有反向歧视的嫌疑,才最后修改成‘夫妻双方可互查’。”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表示,她反对目前《草案》中将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和反性骚扰的工作机构作为内设机构设在市妇联的有关规定。
防性骚扰条款应由单位设定
针对《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草案)》中增加规定“女性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的内容,李建兰认为,该规定可操作性很低,“现在的劳动合同都是固定格式的,怎么加上去?即使写上去也未必有法律效力。”“有些女职工能被用人单位录用就很不错了,怎么敢向单位再提出防止性骚扰的条款呢?个人的力量是很弱小的。”
李建兰建议,该条款可以改为“用人单位应在合同中设定防止性骚扰条款”,而不是由劳动者提出。
此外,李建兰还建议增加女方可获婚内赔偿的条款。她表示,目前《婚姻法》中规定损害赔偿只在离婚诉讼中获得,但对于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的女性,就没有相关的赔偿规定。李建兰指出,一些妇女在家庭暴力中受伤,或者被遗弃,男方根本不理不睬,女方又不愿离婚,唯有忍气吞声,因此增加这样的条款保障妇女的权益很有必要。李建兰同时指出,赔偿金应该是从男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而非动用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妇联主席:不赞成下设反性骚扰机构
在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草案》中“市妇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和反性骚扰的工作机构”的规定,增加了编制,不符合中央编办的有关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邢翔解释称,在立法听证会上,有专家就认为,就业歧视、家庭暴力、性骚扰目前已成各大城市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却又很难取证、很难维权。《草案》这一条款的规定,借鉴了香港、台湾地区的地方立法实践。香港、台湾就设有专门的平等就业、反家庭暴力和性骚扰的机构,可展开调查,实施行政处罚,还可代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李建兰却表示:“我赞成设这几个机构,但不同意设在妇联内部。”她说,《妇女联合会章程》中没有规定妇联组织可内设有关专门机构的权力,像香港的促进就业的机构也没有设在妇女组织内部,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就业歧视也不只是性别歧视,还有对残疾人、低学历和大龄男性的就业歧视。家庭暴力和性骚扰也有针对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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