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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户双特困入住廉租房 年内要解困14100户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6-30 08:22 来源: 广州日报、金羊网 发表评论 (0)

    第四章 购房价格及付款方式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住建办拟定或由相关单位报物价部门审批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家庭,可持市房改办住建办提供的准购证明,向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应当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上应当注记以下内容:

    (一)经济适用住房。

    1. 土地未办有偿使用;

    2. 不得出租、出借;

    3. 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共同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回购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第二十一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的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经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赠与、离婚析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二十二条 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市房改办住建办可优先回购。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

    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

    购房人在贷款期间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款项由购买人支付后涂销抵押过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区国土房管分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况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购房人提供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等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如该经济适用住房是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唯一的自有产权住房的,由购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二)按市场价向其计收从购买之日起至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三)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购房后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享受条件的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退回房价款;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二)依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三)自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前款所称的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情形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再购买住房,因继承、赠与、离婚析产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的,经批准后,可以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单位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和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按照成本价收购,统筹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房改办住建办安排经审批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单位购买。

    第三十条 从化、增城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售出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附件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

    住房面积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组成(人)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 (元)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 (元)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 (㎡) 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1 1524 18287 18287 <10 11 2 3048 36574 <10 22 3 4572 54861 <10 33 ≥4 6096 73148 <10 44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含现金和借出款。 土地、房产 落成及预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汽车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投资类资产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备注 1.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

    2.申请人需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附件2

    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打分标准

    一、按人均建筑面积评分:

    1. 无房户计25分;

    2. 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3. 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4. 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5. 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6. 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

    7. 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8. 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收入评分:

    1.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下计15分;

    2.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2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40%以下计12分;

    3.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4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60%以下计9分;

    4.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80%以下计4分;

    5.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标准8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穗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穗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穗时间认定:

    1. 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2. 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市落户的,在穗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3. 现役军人家庭申购的,军人以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配房计分,其中配偶系随军入穗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配偶随军入穗时间计算;配偶户籍属本市的,军人的在穗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军人转业安置到本市的,在穗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男女双方均为晚婚的家庭,加3分;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0分。

    七、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

    八、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扣10分。

    附件3

    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购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购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购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二、申购家庭资产的核定

    1.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及汽车价值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查核。

    2. 申购家庭成员拥有房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核。

    3.申购家庭成员拥有其他资产的情况,由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相关部门查核。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

    申购家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购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3. 自行建造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4.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5.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6.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7. 已拆迁补偿的住房(含以货币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款的原住房或已签产权交换拆迁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编辑: 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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