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聚焦]:传播“网络不实言论”需要怎样的处罚?
[导读]

(图:流传于网络上的长隆事件照片来源:大旗网)
确实,在网络时代,人人都拥有了成为消息传播者的身份,但无可否认的是,现在网上有很多人都在传播一些私密视频,散播一些流言蜚语,对于这些未经过核实的消息,很容易有谣言搀杂其中,那么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
网友声音:是处罚言论,还是处罚扰乱公共秩序?
针对“长隆事件”,有大洋网友表示:“上网的大多是80 90 后,轻信和人云亦云是这个年龄阶段的主要特征,而且还有一堆喜欢造谣生事的人,反正唯恐天下不乱嘛。……这件事的关键是,为何发出了蓝色台风预警,主办方还是一意孤行,一定要搞集体活动。要上纲上线,最多是防灾意识不强。”更有网友表示,应该追查“那些忽视公共安全、明知道有台风还举办室外群体活动的人”而不是反而要查“所谓的谣言者。”
对于散布网络谣言会得到治安处罚,网络上一直以来就讨论不断。一位网友指出:“重要的是谁来鉴定是不是谣言。”有人对此表示支持:“造谣的的确可恨。不过当下,有多少人知道到底是不是造谣呢? ”网友认为,处罚的重点应该在于“是处罚言论,还是处罚扰乱公共秩序?”他们认为应该反思:“为什么谣言会成为群众获取并信任的信息渠道,仅仅是因为素质?”
一位大洋网友直接指出:“信息不公开就会有人造谣。”

(图:长隆事件中传说中受伤的主持人)
学者声音:“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需要法律保护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孙立平教授2007年曾经专门就网络谣言的传播现象为《经济观察报》撰文:《如何介定谣言的边界?》。
孙立平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是人们引用的惟一法律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仅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而且也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
孙立平认为,纯粹的谣言,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容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但问题是,在现实中,谣言的边界是很难界定的。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大体真实的消息中,也会含有不完全真实的因素。这样,当社会取缔了不完全真实的舆论的时候,往往也就取消了舆论本身。因此,一个社会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谣言的时候,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舆论,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孙立平表示,在正常的舆论生态中,由于对于一件事情可以有多种消息来源,其中一些消息来源,人们只需根据日常经验,就知道其具有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判断哪些消息是比较可信的,哪些消息是不太可信的,而这时谣言就很难具有很大的威力,也很难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孙立平认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谣言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也许就在于缺少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权力神秘化运作导致的信息匮乏,信息来源单一导致的对信息进行比较的困难,权威性信息来源公信力的下降,有时甚至会引起本能的逆反,这些都在损害着正常的舆论生态,从而使得谣言能够具有杀伤力,并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敏感的地位。
旧案分析
案例1:据本报今年3月报道:南海一位网友“姜撞奶”针对社会上流传的“南海江南名居命案”消息,在在当地一家知名论坛上发言称:“最新情况:命案发生在昨天;其中受害人有一个孕妇;疑与盗窃有关。”由于帖子涉及重大命案,立即引起公安网监部门的重视,但经南海公安分局桂城派出所查证,江南名居并没有发生命案。随后,南海警方立即发辟谣帖———“江南名居并无发生命案”,南海警方声明:“对网上关于江南名居命案的疑问,警方查明:并无该案发生,请网民不要以讹传讹,引起不必要的误会。”与此同时,警方通过监控获得该网友的IP地址以及发帖主机所在地。警方随后将正在上班的“姜撞奶”抓获。南海公安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这起网络事件,同时对“发布命案”的始作俑者徐某作出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30多岁的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是出于好奇才在网上发布这条消息的。
南海公安分局网监大队谭焕添大队长表示:根据有关法规,类似案件最高可以罚款5000元,但这次行政处理重在警告教育。现在网民数量越来越多,他希望网民都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论负责,如果涉嫌发布虚假信息的,可能遭到警方处罚。
案例2:据《羊城晚报》2006年10月报道,在惠州“西子湖畔”论坛上,一网名为“北冰洋”的网友发布了《原创我今晚亲身经历的一件关于警察赌博的事情,我打110了可是处理结果令我震惊》的帖子。“北冰洋”在帖子里称,他是惠城区更楼下的市民,更楼下有一个名义上是“社区服务站”、实际上是桥西派出所副所长开的赌博据点。惠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明查暗访,结果证实“北冰洋”事件纯系惠城区一无业市民彭某“无中生有,恶意炒作”。公安局依法对彭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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