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溴酸盐作为限量指标不必标注在标签上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10-11 18:05 来源: 大洋网 发表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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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网讯(记者 黎建科 通讯员 穗质宣)10月1日起,矿泉水实施新国标,将溴酸盐这一潜在致癌物作为限量指标。但目前市面上的矿泉水包装没发现变化,到底溴酸盐的限量包装是不是要标示出来呢?以下是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矿泉水新国标所作的一些说明。

    一、溴酸盐项目的标准

    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于2008年9月修改中增加了溴酸盐指标,要求溴酸盐≤10μg/L,这个指标作为卫生标准,适用于包括矿泉水、天然净水、纯净水、矿物质水等在内的所有饮用水产品。而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国标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新增的溴酸盐限量值也同样为≤10μg/L。可以说,新实施的矿泉水国家标准在溴酸盐限量规定上,与过去相比并没有什么突破。这次修订仅仅是为了与先前实施的国家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相一致而已。

    并不是所有饮用水产品都含溴酸盐,产生溴酸盐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原水本身含有的天然溴化物,二是采用臭氧杀菌(为了菌落总数合格)。矿泉水、天然净水、纯净水、矿物质水等4种饮用水产品中,纯净水、矿物质水一般使用自来水作水源并经过离子交换、反渗透等加工工艺,一般已经除去了溴化物,因此即使采用臭氧杀菌也不会产生溴酸盐。而矿泉水、天然净水则可能含溴酸盐。

    二、我局对溴酸盐的监督抽查和整顿情况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早在2009年3月份就开始对饮用水实施每月一次的加严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溴酸盐指标。到目前为止,该局对广州地区生产的饮用水产品共抽检了693批次,其中涉及溴酸盐不合格的仅27批次,溴酸盐合格率为96.1%。而且这27批次全部为天然净水。也就是说,广州地区生产的矿泉水、纯净水、矿物质水产品至今没有发现含溴酸盐。

    不合格27批次中,26批次集中在今年3-6月份,其中最高超标量为38μg/L,这些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小企业。广州市质监局表示,对于检出不合格的企业,均要求严格整改并依法查处。经过整改,广州市今年7~8月的饮用水产品监督抽检,仅有1批次产品的溴酸盐指标不合格。可以说,广州地区生产饮用水产品中,绝大多数的溴酸盐指标是合格的、放心的。

    三、关于标注溴酸盐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标签上表示水源点名称、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钾、钠、钙、镁)的含量范围(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注明“含氟”字样),但对限量指标、污染物指标、微生物指标没有产品标示上的要求。而溴酸盐属于限量指标,所以生产企业不需要在标签上标示溴酸盐含量,只要在生产过程中对该指标进行严格控制以符合国家标准即可。

    附件: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新增溴酸盐限量10μg/L,并删除原来的“菌落总数”指标,增加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3种致病菌指标;标签上要求表示水源点名称、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钾、钠、钙、镁)的含量范围(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注明“含氟”字样);除非经国家认可,否则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编辑: 狸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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