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记者曾卫康 通讯员汪浩)一把飞刀飞来,让花季河南打工仔遭受残疾之苦,打工仔爷爷张希洪不远前来,来到广州索赔。昨日(4),负责案件越秀区司法部门负责人说,因被告身份住址不确定的原因,而历时两年多,几经对簿公堂,越秀区法律援助处六次提供法律援助,最终得到了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受害人近日获得一万多元的救助金。
案情原委:打工仔口角飞菜刀
原来张希洪的外孙,年仅17岁的代大洋在2005年只身来到广州,在王圣堂三街某快餐店打工,负责制作快餐饭盒和送外卖。2006年1月8日下午,代大洋与同在快餐店内打工的王某因小事发生争执并扭打起来。
打斗中,王某顺手将一把菜刀扔向代大洋,瞬间便使代大洋左下肢外侧皮肤创裂,并导致左腓骨小头骨折,腓总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代大洋的伤势为九级伤残。
2006年3月,越秀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越秀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同时,代大洋也附随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代大洋年过六旬的外公张希洪,毅然担负起索赔的任务,只身走上长长的索赔之路。
索赔之路:飞刀人无法执行赔偿
没钱请律师如何索赔? 2006年10月6日,张希洪风尘仆仆的走进越秀区法援处,请求法律援助。越秀区法援处了解审查代大洋的情况后,立即受理,并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2006年11月6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判令王某赔偿代大洋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5189元。
张希洪对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部分不服,认为赔偿额度过低。于是,张希洪第二次来到越秀区法律援助处请求法律帮助。广州中院的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结果多出4000余元,对于这个结果是意料之中,张希洪老人也算满意。但是,王某身在狱中,一直没有履行判决,如何拿到最终的赔偿仍然是个问题。
经过一审、二审,好不容易得来的判决结果,却因王某的真实身份资料不详而无法执行,或者说即使身份资料详实,恐怕同样来自农村的王某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雇主不用赔偿
张希洪又先后申请法律援助,向代大洋工作快餐店的老板石某索赔。
2008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虽然代大洋和王猛均是石某的雇员,但由于代大洋受伤的原因是王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且案发时间是就餐时间,在案发前并无明显证兆,也不可能采取任何预防或者制止的措施,所以石某对于代大洋所受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驳回了代大洋的上诉请求。
法援处六伸援手
是不是索赔之路就此成了断头涯呢?历时两年多的诉讼,既无法从加害人王某身上拿到赔偿,又无法从雇主石某处获得赔偿,怎么办? 2009年3月24日,筋疲力尽的张希洪第六次来到了越秀区法援处,希望法援律师再想想办法帮帮他。
面对这种情况法援律师也感觉很棘手,既然从王某和石某身上不能获赔,那么可否另辟蹊径,从司法救助或者补助的角度解决呢?经了解,广州在2009年初就确实已经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专门针对刑事中不能获得有效赔偿的被害人设立的救助基金,可以一定程度解决被害人的经济困难。此外别无他法,于是越秀区法援处再次受理了张希洪的申请,再次指派广东金宏桥律师事务所何曼妮律师代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何律师查阅相关规定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代为递交了《申请司法救助报告书》。 由于代大洋被王某故意伤害致九级伤残,为肢体残疾人,且代大洋家乡连年遭受洪涝灾害,属国家级贫困村,是国家级重点扶贫县。越秀区人民法院根据代大洋的情况,受理了他的司法救助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一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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