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已养犬或准备养犬的个人。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的规定,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申请
个人要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居所。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的居所的证明。
经过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同意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
续期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上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登记有效期由公安机关根据犬只免疫有效期、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等情况确定。
个人第一次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应当携带犬只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养犬人在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已为犬只办理过养犬许可证的,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所需费用
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五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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