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报讯
(记者叶静通讯员高涛)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为配合广州市行政区划设并、调整工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征收管理事项作出调整。新设立的越秀区国税局和荔湾区国税局将分别开设两个办税点:第一办税点和第二办税点(分别为并区前两个区的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立南沙区国家税务局,保留南沙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设立萝岗区国家税务局,保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合署办公。
区划纳税人办理涉税文书审批2005年10月1日仍未审批办结的涉税文书,纳税人应按照原办理期限,持原《受理回执》到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审批文书。2005年10月8日后,纳税人申请的涉税审批事项,需到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不需要进行发票核销。2005年10月8日后,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需到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反避税工作职能也有所调整,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避税嫌疑企业的全国联查、协查以及全市重点企业的反避税实施工作。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构做了部分调整,保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撤消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及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上述4个机构撤消后,从2005年10月1日起,以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州市花都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广东省增城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广东省从化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名义继续在当地进行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其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对外服务时间均保持不变。
欲了解详情,纳税人可前往广州市国税局各区办税服务厅,或拨打广州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登陆广州国税网站http//www.12366.gov.cn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