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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整治违规养犬:重点整治4类违规行为

news.dayoo.com   2006年11月11日 08:38   来源: 广州日报

 

   昨日,广州警方重申了相关养犬规定,并表示将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规、不文明养犬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销售和诊治犬只、豢养大型犬只、违规遛狗、不进行犬只免疫等四种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针对近日一些市民反映在广州存在一些违规、不文明养犬的现象,广州警方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该负责人说,针对有一些市民对限养区内养犬的规定范围认识不足,相关养犬规定有必要再次重申。

  依地域范围区分:广州市越秀区(含原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含原芳村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行政街范围内以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为限制养犬地区(简称“限养区”)。

  按犬只种类区分: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超过躯体长60厘米、高40厘米),如:獒犬、德国杜宾犬、澳大利亚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德国牧羊犬、英国斗牛犬、松狮犬、斑点犬、荷兰毛狮犬、雪橇犬等犬种。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应制止

  携犬出户应对犬只束犬链

  市民要规范文明养犬,应当遵守以下八条规定:(一)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二)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五)不得携犬进入行政机关、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市场、步行街、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地铁站、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七)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八)发生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犬只干扰他人不改正可罚500元

  逾期不为犬只注射疫苗罚500元

  对于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警方将进行处罚:(一)对于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二)对于违规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限养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不为犬只束犬链、戴口罩,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罚款;携带犬只进入道路、公园、广场以外的公共场所或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罚款;携犬外出不及时清理犬粪的行为,由环境卫生部门处以50元罚款。(三)对于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逾期不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补注射疫苗,并处以500元罚款。

  广州警方表示,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规、不文明养犬专项行动,重点整治非法销售和诊治犬只、豢养大型犬只、违规遛狗、不进行犬只免疫等四种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警方希望市民群众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积极举报非法经销、诊治犬只及非法养犬的线索。 (记者欧阳晨 通讯员陈立雄、尹海涛)

(编辑: 空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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