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花园业主拒交管理费案 业主终审败诉

news.dayoo.com 2008年01月22日 15:57来源: 金羊网

    法院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有合法合同,应遵章交费

    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报道:昨日上午,曾在国内引起强烈反响的丽江花园3名业主拒交管理费一案,在广州中院终审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有合法的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收取和交纳管理费。

    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

    丽江花园由14个小区组成,每个小区甚至同一小区里的不同住宅的物业收费标准都不同。业主刘演发1999年2月购买了丽江花园华林居的房子,物业收费为每平方米2.8元。华南理工大学的邓春明教授也介绍说,他们一家1999年入住华林居带电梯的单元,物业收费为每平方米3.2元。

    2005年1月1日《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开始施行,该细则规定“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收费为:基准价,每月1.7元/平方米(有电梯)、0.85元/平方米(无电梯),可上下浮动15%)。

    对此,刘演发的理解是,管理费不能超过政府指导价的最高浮动幅度,业主们对此也形成了共识。于是,2004年底,刘演发等人发出了从2005年开始拒绝按旧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倡议。

    2005年1月起,部分业主开始拒交管理费。

    业主一审胜终审败诉

    2005年6月7日,丽江物业公司以拖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将刘演发及其妻子周锦冰告上番禺区法院。一同被告的还有业主黄丽全。

    番禺区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明知政府对收费方式有了调整,仍以种种借口继续坚持原来的高额收费,不接受政府的监管,是不诚信的表现,故判决3名业主按照政府指导价的最高标准交纳物管费。

    丽江花园物业管理公司不服判决,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广州市物价局的文件虽然说了要依从政府指导价,但也并没有禁止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对管理费进行另外的协商约定。而且,本案在上诉过程中,丽江花园的第4届业委会已经成立,2006年1月,新的业委会对上一届业委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认。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基于此,法院判决3名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

(编辑: yex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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