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由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地消费者组织所公认。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为争取消费者的权利,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的内容:
1.有权获得安全保障;2.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3.有权自由决定选择;4.有权提出消费者意见。
国际消费者联盟成立时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自身权益认识的不断提高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外各种消费者组织在许多国家相继成立。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和比利时5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的国际消费者联盟在荷兰海牙成立。
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