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来由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地消费者组织所公认。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为争取消费者的权利,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的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的内容:
1.有权获得安全保障;2.有权获得正确资料;
3.有权自由决定选择;4.有权提出消费者意见。
国际消费者联盟成立时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对自身权益认识的不断提高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国外各种消费者组织在许多国家相继成立。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和比利时5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的国际消费者联盟在荷兰海牙成立。
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 3.15主题 消费与责任

“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新闻媒体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消费维权舆论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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