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而不赠”透射中国慈善困境

news.dayoo.com 2008年03月21日 17:21来源: 西安晚报

空“心”捐赠 张兮兮作

  湖北一些企业在此次雪灾捐款中上演“捐赠秀”,开出“空头支票”,据该省民政厅赈灾接受办公室统计显示:截至目前,此次雪灾捐款有3000万元未到账,该省民政厅表示,将对那些企业公之于众。(3月2日《楚天都市报》)

  让演“捐赠秀”的企业付出代价

 

  一个企业一旦在特定场合,或者出于为企业宣传目的而承诺捐赠,开出“口头支票”,那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法律行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旦签下捐赠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捐赠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也可以是公证的。一个企业,在特定的场合,比如在政府、社会团体或慈善部门组织的捐赠会、义演等公开场合下,只要是公开承诺、或者签订捐赠协议,就意味着捐赠行为被赋予了法律的意义,形成了债权关系——即企业必须履行承诺,认真地去尽到这份责任。

  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力之一就是讲诚信,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搞“捐赠秀”,开“空头支票”,不仅不是献爱心,而是一种爱心亵渎,捉弄灾区人民的感情;不仅不是维护企业形象,而是自取其辱。

  多年来,有些企业动辄屡屡打着“捐赠”之名,行做免费广告之实,也应该给一些慈善机构提个醒—— 一是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让慈善捐赠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二是规范捐赠程序,特别是要厘清捐赠行为,让捐赠行为更明确化、法律化,戒除似是而非的模糊捐赠;三是对以往搞“捐赠秀”的企业要依法约束,不能听任企业肆意忽悠社会,践踏慈善行为了。

  治“捐赠秀”,法律应该说话

 

  公益捐赠成了“捐赠秀”,其组织者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实施捐赠的程序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那么,我们要问湖北省民政厅,你们和那些开“空头支票”的企业订立了捐赠协议吗?那些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项目都按时履行了吗?既然还没有签订捐赠协议,或者协议还没有履行到位,为什么急乎乎地在大会上公布捐赠单位和数额?

  当然,现行的法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捐赠法只规定了捐赠者的权利,虽然明确“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但如果违约,并没有什么法律责任,也没有对其处罚的依据。所以,湖北省民政厅也只有“将其公之于众”让其丢脸了。这样看来,捐赠法需要完善捐赠的程序,也要对言而无信者设置罚则。

  低调履责才是更高境界

 

  捐赠作秀,一直是困扰慈善公益事业的一大“顽症”,只不过,在今年史无前例的雪灾之后,这个问题也集中暴露出来了。

  心系慈善事业,回馈报答社会,前提当然是自愿。可既然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了捐赠数额,就关系到诚信两字,同时也应受到社会的监督。难道你真把赈灾晚会当成为你个人和单位做免费广告的舞台?捐点钱物,就非得大张旗鼓地搞个仪式、请批记者,大肆宣扬一番,难道履行社会责任,就非得高调?若真是这样,就不得不怀疑你的“司马昭之心”了。

  今年的雪灾之后,有媒体曾批评房地产开发商在救灾慈善上“集体失踪”。其实,这也是人们习惯思维下的一场误会。此次地产行业的赈灾选择了低调,导致外界对房企在这场救灾中“集体失踪”误读的原因。

  据民政部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资料显示,中国海外集团、碧桂园、富力地产、世茂集团、万达集团、SOHO中国、华润地产等纷纷捐款。权威部门的资料消除了此前外界认为开发商在雪灾中“集体失踪”的误读,同时也为“开发商缺少社会责任”正了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说得好:参与捐款没什么值得声张的,所以也没必要大张旗鼓。

  在抗灾捐赠中开“空头支票”,这是对慈善事业、社会诚信的严重亵渎,那么,就让这些失信的企业曝曝光吧,让他们也明白:公益慈善事业对企业和个人来说,永远不是“秀”一把的舞台,更不是大做免费广告的“版面”,低调履行社会责任比标榜功绩更重要也更有价值!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捐而不赠”不仅是道德问题

 

  这些沽名钓誉的“捐赠老赖”委实可恶,当其时,风风光光上台,作义薄云天状高声宣布捐款若干,赚足眼球指数,做足免费广告之后就龟缩起来,一毛不拔,全忘了当时掷地有声的承诺。应该晒晒这种企业,让世人看清其面目。

  冷静下来,我们发现,捐而不赠、诺而不行不仅仅是言而无信的道德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中国慈善的困境——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法律粗疏等。

  现代慈善观念应该是,政府负责保障,民间负责慈善——政府的责任是完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慈善由非政府的民间机构来实现。而我国的慈善采取的是行政主导,用行政手段搞慈善,效率相对高了,但有时就会伤害慈善捐赠的自愿原则,摊派(变相摊派)现象时有发生。捐非所愿,捐赠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就难免大打折扣。

  慈善捐赠管理不善,导致保障不力。现在的慈善捐赠活动,十分喜欢作秀——平时不烧香,临急抱佛脚,一到出现灾害,一哄而上搞捐赠,又搞晚会又上电视,一时间热热闹闹,煞是好看,至于轰轰烈烈的“捐赠秀”搞完之后怎么办——善款如何收回来,如何发放到受灾者手上……等等具体工作,恐怕就没有多少人过问了。有些企业也正是看透了这一点,才敢玩虚的。

  法律的粗疏,以致慈善事业乱象丛生。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惟一一部规范性法律,但这部十多年前开始实施的法律失于粗疏,显然不足以规范日益壮大的慈善事业。别的不说,就文首新闻所及的捐而不献问题,“捐赠法”不置一字,所以根本无法有效约束这种行为。

  事实一再证明,行政独大,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的做法是吃力不讨好的,对于慈善事业管理尤为如此。放手民间组织,相信民间力量,政府坐享其成,何乐而不为呢

(编辑: yexf )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新闻报料

广州日报:
(020)81919191
信息时报:
(020)34323111

商务信息

 
广州日报报业集团成员企业 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大洋网) 版权所有(C) 1999-2008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4038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2
大洋简介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