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事业困境亟需立法突破

news.dayoo.com 2008年03月21日 17:14来源: 中国民营经济周刊

    行业乱象制约发展

    慈善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公民慈善意识的增强,给一些不良慈善机构也带来了机遇,利用公民的善心开展募捐,然而募捐到资金后并不是切实用于公益事业,相反只是为了小部分人的私利。

    从2006年开始,在国内有个特别明显的现象,那就是慈善公益类活动越来越多,或论坛或晚会等,可以肯定的是,大部分活动确实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公益性,帮助了大量急需帮助的人,但也有一些活动缺乏监督,打着慈善公益的牌子疯狂敛财,活动所得真正用之于公益事业的少之又少。

    也有一些慈善公益组织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随意支出善款等。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2005年,一家企业曾向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捐赠10万元,但对方财务报表却没有体现,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该基金会的2005年度工作报告显示,其当年接受的捐赠款仅为8208元。但实际流入该基金会的现金却有62万多元,这笔钱被称作“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用在了基金会的日常开销上。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对于慈善机构募捐所得的使用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监管不严,往往出现募捐款项被大比例用于工资等支出,而真正用之于慈善公益事业的却很少,远低于规定的比例。

    这样也就出现了一些捐赠者对“一对一”模式的厚爱,因为慈善募捐市场的乱象引发了捐赠者对慈善公益机构的不信任。

    行政色彩过浓

    无论是刚刚发生在南方的冰雪灾害,还是洪灾等,每一次灾害过后组织的募捐,都离不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身影,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募捐中,相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纷纷解囊,短短几天募集上亿元善款的现象屡有发生。

    2007年7月,在当地领导的大力倡导下,江苏省江阴市的企业慈善冠名基金认捐短短数天就达到8.92亿元,提前超额完成了任务。

    类似为了完成某项捐赠任务,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进行强制摊派,完全违背了自愿的原则。

    这些解决了众多灾区和需要救助者一时之困,但却并不利于慈善事业的总体发展。

    曾参与慈善法草案起草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也认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慈善公益组织的行政色彩严重。

    “按照法律和法规,我们登记注册的慈善公益组织可以分为三类: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插手慈善公益组织内部事务的现象非常普遍。”杨团表示,目前,慈善公益组织虽然不是由政府成立,但在行政上仍归政府部门管辖。其会长、秘书长由政府任命,这与理事会权限无疑会形成冲突,政府的行政干预,侵犯了非营利组织的权益。

    所幸的是,这些正在发生悄然变化,针对于刚刚发生不久的南方雪灾,民政部官员表示,一个变化在于没有搞全国统一。

    去年年底新成立的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联合会就在这次雪灾募捐中初试牛刀,首次尝到了联合劝募的喜悦成果,从1月30日该联合会向首都各界发出倡议,向南方受灾地区奉献爱心,截至2月5日,6天时间市民和单位共捐款10424.89万元。

    委员提案助推立法进程

    分析人士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全国至今没有一部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公益事业的法规条款或政策文件,因而无论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其行为都显得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慈善主体也不明显等。

    2008年“两会”期间,新当选的全国政协委员李宏塔表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很快,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从现状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

    这些显然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李宏塔担任安徽省慈善总会会长多年,对中国慈善事业近年来的发展特别了解,也深知其软肋所在,他认为,相关法律的缺失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他在今年“两会”提出了《关于重视慈善立法的提案》。

    在提案中,李宏塔指出,尽管我国在199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但其调整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捐赠法律关系,对于慈善机构的法律地位、支撑体系和工作规则缺乏专门的调整。此外,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这些规范立法层面低,约束力不强,效力有限,另外,如许多政策、规章缺乏协调,不配套甚至过时,难以对慈善业整体和慈善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等等,这些严重制约了慈善事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

    李宏塔还认为,我国慈善事业相关法律建设,首先在体制上存在一定缺陷;其次,现行的运作方式缺乏制度化、规范化,比如,对于捐赠者的各种优惠措施或手段难以确立,缺少计划和统筹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等等。

    基于这些现状,李宏塔认为,通过立法来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很有必要,制定慈善事业相关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评价功能,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慈善事业的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另外,国外的慈善立法为我国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慈善立法的时机已成熟,人们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开始转变,这是慈善事业立法的先导。”

    事实上,慈善立法近年来一直颇受政协委员关注,每年“两会”相关提案也特别多。

    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民政部共收到涉及慈善立法内容的政协提案4件。2006年,全国政协委员杨澜提交了《加快中国慈善立法进程》的提案。民革中央在大会第0104号提案中建议:尽快出台慈善事业法。全国政协委员辜胜阻提案建议出台《慈善事业法》,完善慈善捐赠事业法律体系。全国政协委员王克英提案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慈善事业促进法》,修改完善《公益事业捐赠法》。全国政协委员罗霞提案建议,应尽快规范慈善机构的制度建设,为慈善“立法”。

    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杨澜再次提出关于加快中国慈善立法进程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汤燕雯提案建议,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层面加以建设,尽快研究和制定《慈善事业法》等。(作者:严碧华)

(编辑: 蒲公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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