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答
广州日报:
我于去年5月份和广州某家财税代理公司签订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其中一条规定:每一个月都要从工资中扣一百块钱作为押金。三年期满后退押金和10%的利息。如果没满三年,就要赔违约金三千和押金全部没收。我于今年2月中旬向该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他们答应我即时离职,关于合同押金的约定是否属于有效,我有权要回工资押金吗?我的离职行为有没有构成违约行为? 读者王先生
权威解答: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许瀚律师表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你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公司退还所扣押金。此外,你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押金这部分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所以你的劳动合同是部分有效的。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1.用人单位曾向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而劳动者违反该约定;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的约定。所以,若你不存在上述情形则该违约金的约定同样是无效的。 (记者姚卓文)
(编辑: 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