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遇险时教师应当优先救助,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和卫生室,学生迟到旷课学校应及时告知监护人,购买学生人身意外险应实行招标。昨日,市法制办主任王璞主持召开会议,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进行审议。《细则》“专管”校园安全,从学校安全教育、校园治安管理、学校心理健康咨询制度等30多个方面做出了全面、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
鉴于学生迟到旷课引发出的安全问题,《细则》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校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将学生到校和离校情况,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此规定明确了学校告知义务,强化学校与家长的互动,扭转了目前部分学校在处理学生旷课问题上存在的被动局面。
针对校方责任险对事故赔偿保障力度不够的情况,并确保保险购买公正公平,《细则》规定,政府建立和完善学校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由政府统一组织招标购买。学生监护人可以自愿参加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由财政、教育发展基金和学生监护人按1∶1∶1的比例承担。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和卫生室
为了根本解决《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实施近四年来相关人事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实施细则》把国家、省和市有关学校安全保障人员政策法律化,对学校注册安全主任、安全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心理教师的编制配备问题规定了具体的配备比例。
《细则》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协助校长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所在校区的学校安全工作。《细则》还对注册安全主任履行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协助校长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校长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等。
《细则》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学校注册安全主任领导下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全日制非寄宿学校按在校学生200:1,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在校生80:1的比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在非教育教学时间段内承担维护学生安全、午餐午休服务以及全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
《细则》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卫生室,依照有关规定按在校学生600∶1的比例配备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配备1名卫生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寄宿制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配备应当高于非寄宿制学校。
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卫生技术人员,涉及编制增加的问题。昨天讨论时有意见提出,学校安全保障工作必须由一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执行,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校园安全工作。他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协商,拿出对策解决安全管理人员编制问题。
新建学校须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要把学校建成最安全、最牢固、民众最放心的建筑。这是去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国做出的一项郑重承诺。深圳也吸取汶川地震教训,致力打造安全校舍。《细则》对学校选址及抗震设防标准做出了规定,新建学校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新建学校的抗震设防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细则》对学校周边危险品、建筑工程工地、区域山体、水流保护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国土房产、水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学校周边的山体、水流、斜坡、挡土墙;公安、城市管理、贸工、环保、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垃圾站(中转站)、垃圾处理厂、加油站、加气站和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仓库的管理等。
(深圳特区报 记者 蔡佩琼 方兴业 通讯员 李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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