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消防责任
公交安全锤要定期检查维护
深圳新闻网讯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深圳人大网和深圳政府在线征求公众意见。引人注目的是,相比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的初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对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消防责任规定,规定应定期对安全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显然这一增加行为吸取了最近发生的成都公交燃烧惨剧的教训。此次征求意见截至6月25日。
消防设施配备不全
公交车禁上路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部分增加了第十九条,即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的责任。该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履行三项消防义务:一、定期对车辆车门手动开关、灭火器、安全锤等应急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二、定期对车辆电路进行检测,避免电路发热导致自燃;三、定期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逃生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司乘人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车上安全设施、保护乘客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把公共交通工具列入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范围,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交通工具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的禁止上路载客。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深圳新闻网-深圳晚报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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