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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男生豪宅无法贷款 开发商扣6万定金

http://www.dayoo.com http://www.dayoo.com 2009-06-14 16:04 来源: 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0)

    刚满18岁的大一学生竟要买广州珠江新城一处价值近300万元的豪宅,原来是母亲以18岁儿子名义买房。由于大学生没有收入,贷款没能获批,交易失败后,开发商扣留了他提前交纳的6万元,双方对簿公堂。此案昨天上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

    大学生买豪宅但贷不到款

    购房者小凌(化名)是广州天河区某大学一年级学生。2008年2月16日下午6时许,小凌的母亲卢女士约朋友到珠江新城看楼,对某楼盘一套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样板房十分满意。卢女士说,当时售楼人员介绍,该楼盘卖得很火,打折后价格是17000元/平方米,总价约300万元。但卢女士已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权,她的存款均在澳洲和香港两地,想要短时间调钱一次性付款不可能。而卢女士以海外身份购房也要受到国家政策限制。售楼人员出了个主意:你可用小孩或亲友等人名字贷款购买,放贷银行我们帮你找。

    当天,售楼人员坚持要卢女士交10万元定金,并保证绝对能贷到款。卢女士提出先付6万元,待次日中午与银行谈妥贷款后再签购房认购书及再交4万元。售楼人员收了6万元后,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明是“临定金”陆万元正,付款方是小凌。

    第二天,卢女士和房产公司介绍的银行进行洽谈。银行要求借贷人要有财产担保和收入证明才予贷款,而卢女士的儿子刚满18周岁,既没有收入也没有财产可供担保。卢女士的物业也都在境外,没法提供国内物业担保。对此,卢女士提出让房产公司给她20天时间筹款一次性付清,但遭到房产公司拒绝。卢女士放弃买房,要求退款。

    争议:6万是定金还是订金?

    在要求退款遭拒后,卢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昨日庭上,6万元是不是“定金”成双方争议的焦点。

    开发商在庭上表示,由于人员调职,目前无法查明卢女士当时购房的细节。但根据行业交易惯例,开发商在接受购买人认购时,一般要求认购人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卢女士虽未支付完整的10万元定金,但6万元只是因双方变更了定金数额,仍属立约定金,性质没变。房产公司代理人指出,收款收据上载明“款项性质:定金”,“备注:临定金陆万元正……于2009年2月17日12∶00前补齐余款肆万正,逾期作挞定处理”。据此,双方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卢女士自愿放弃购房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卢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6万元并非定金,“定金”需是双方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条款或约定定金合同,卢女士交6万元时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如收据上所注“临定金”,应属落定金10万元和签认购书前的承诺金。此外,将6万元视为定金的性质并不是双方约定,而是房产公司单方在收据上的规定。

    卢女士觉得很冤:“当天同意交6万元并承诺第二天补交4万元,是为了表示买房诚意,但儿子能不能贷到款都还是个未知数,这6万元肯定不是定金。”至于收据,她也只认为是贷款不成功后可以取回预付款的凭证。

    庭后,双方表示接受法院调解。

(编辑: 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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