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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汽车制造总厂子弟二校(以下简称陕汽二中)高三学生状告学校,要求恢复高考资格,并索赔精神损失2万元。昨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
被告导致我未获高考资格 请求法庭协助参加高考
原告小颖(化名)起诉称,她生于1986年1月,在被告陕汽二中读高三。2003年12月13日,她与同班同学发生矛盾,放学后叫来外校同学出面交涉,双方打了起来,不过双方并无大碍。之后小颖照常上学。12月18日下午,胡家庙派出所民警曾去学校调查打架事件,她第二天就被学校拒之门外。自今年3月20日开始,妈妈和舅舅轮番带着她去上学,每次都被拒之门外,她在家待了近3个月,眼看就要高考报名了,学校还是不让她上学。3月3日她曾去学校,想提出高考报名的事,可学校领导拒绝与她谈此事。3月5日是全省高考报名的最后一天,这一天她还是没报上名。直至今日,她仍待在家里。
原告代理人称,小颖被陕汽二中拒绝入校,最终导致其未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已经违反了我国《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请求法院协助原告参加今年高考,如果今年不能报名,则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明年复读的费用和保证原告明年能够参加高考。
小颖的母亲党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说:“我们带着孩子,隔三差五去找校领导,但总是被挡在大门外……”党女士忍不住哭了出来。“家长三番五次想与校领导沟通,可领导们相互推委,都说自己不清楚此事,明明是学校不让孩子上学,到头来却说孩子无故旷课被学校除名!”
 法庭上的小颖(化名)情绪时有波动 (记者 申重重)
 小颖的母亲作为原告证人出庭作证
 陕汽二中政教主任(左)作为被告代表出庭
被告
原告旷课被除名 没义务为其报名高考
被告陕汽二中认为,学校从未拒绝学生入校。自2003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小颖连续旷课11天,根据《教育法》和“连续旷课一周可予以开除”的校规,并通过班主任老师电话通知其母党女士,学校已对小颖作出除名决定,由于见不到本人和其家长,故没有出具书面的除名通知。今年2月6日,新学期开学后,小颖也未到学校报名注册,高考报名期间其家长也没有提出报名要求,因此原告无法参加高考的后果与学校无关。另外,报名参加高考可以通过学校也可以通过社会考生的途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还请来小颖的班主任出庭作证,证明小颖在校期间曾多次旷课,表现不佳。
下午1时许,庭审结束。休庭后,记者向被告陕汽二中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谭放锁了解到,小颖被学校除名是因为该生无故不到校,与打架一事无关。此外,学校只为本校学生报名,小颖已被学校除名,如果她在报名前向学校提出请求,学校可以考虑,但学校没有义务去主动问该生是否要通过学校参加高考报名。此案将择日宣判。
法规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记者 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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