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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公民名义为湖北高院请功

news.dayoo.com   2005年04月06日 10:37   来源: 中国青年报

 

  刚刚过去的河北青年聂树斌被冤杀一案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湖北荆门又爆出佘祥林因公检法机关“一条龙出错”导致的冤案。这个可怜的青年,因为一起荒谬得不能再荒谬的“杀妻案”而被当地法院两次判处死刑,最终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15年有期徒刑。坐了11年大牢后,佘祥林终因当年被认定为其所杀的妻子生还而冤情昭雪。

  佘祥林是不幸的。因为司法的错误,他不仅失去了11年的青春和自由,而且在监狱里失去了一截手指,落下一身病残,而他挚爱的母亲也因此含恨离世,可怜的女儿也早早辍学。但比起河北省那位10年前被错误处决的聂树斌来,佘祥林又是幸运的。毕竟,正是由于湖北省高级法院当年顶着压力据理驳回一审死刑判决,才让他还有机会看到冤情昭雪的一天。

  我注意到,在佘祥林事件被曝光后,包括一些学者和评论人士在内,不少人纷纷发表观点,认为“佘祥林的悲剧根源在于湖北省高级法院滥用发回重审程序”。在这些人看来,“如果湖北省高级法院看到佘案的可疑,就直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佘祥林无罪,那么佘就可以免去11年的牢狱之灾了”。

  这样的说法貌似有理。的确,就现代法治精神而言,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它实际上是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延伸和拓展。如果11年前的湖北省高级法院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这样的理念,那么不止是佘祥林,或者还有更多未被发现的张祥林、李祥林都能够幸免冤狱。可问题是,我们能够要求11年前的湖北高院做到这一点吗?湖北高院有可能在11年前做到这一点吗?

  众所周知,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进步标志,就是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正是这两次重要修改,让中国至少在法律言语层面承认了“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原则,并抛弃了曾经广受诟病的类推制度。而在此之前,刑事司法在旧的法律体制框架下,基本上是以政治挂帅、重刑主义和疑罪从有的原则进行,并且严重忽略程序公正。

  从媒体已有的报道可以看出,当年在佘祥林一审被判死刑上诉至湖北省高级法院后,高院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委员注意到了案件的重重疑窦,并以此为由主张不杀。当时的情形是,“被害人”家属组织了200多人的上访队伍,要求对佘从快处决。但是,湖北高院顶着“巨大的压力”撤销了原判发回重审。

  把事情放到当时的环境下去考察,说湖北高院顶着“巨大的压力”一点不假。因为如前所言,当时中国对群体性事件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是讳莫如深的。可以想像,在当时环境下,200多人前往省会上访是多么严重的政治事件。按照那时的经验,湖北省高院完全可以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顺水推舟,顺利消除上述政治事件。但是,湖北高院还是凭良心做了好事。

  请千万别小看了“良心”二字。不仅是当年湖北高院的裁定让我们看到了良心的价值和作用,更重要的是,直到今天,我们的司法侦查活动和司法审判行为仍然在呼唤着良心。如果警察有了良心,就不至于用残酷的刑讯逼供手段对一个明知道是冤屈的嫌疑人屈打成招,强迫画押;如果有了良心,就不至于有河北法院对于一个口口声声喊冤的疑犯毅然开枪!

  在我看来,佘祥林能够活到今天,正是因为有湖北高院当年审判委员会的司法良心构成了保护生命的制度墙。湖北高院的法官们在那种环境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已经尽了力。所以到今天,我要以一个公民的名义,为一条生命的存续,向湖北省人大为湖北高院请功。

  社会学和历史学告诉我们,人以及人的行为选择模式,总是和他所处的时代环境息息相关。一个好的制度,能让魔鬼变成天使,而一个恶的制度,则能让天使变成魔鬼。在当时条件下,湖北高院的法官们作出那样的选择,已经是尽力而为了。

  我说这些,无意为湖北高院辩护什么,目的是,当类似佘祥林这样的案子一再发生,当我们还不知道那些早已成为骨灰的死囚里面到底有多少冤案的时候,我们是否应当从根源上追究呢?其实,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较之11年前,从理念和制度上都有了突飞猛进的进展,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方面,随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罪行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已经确立,中国的法官们理当在维护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有更大作为。但我们今天依然看到发生那么多的刑讯逼供,有那么多的司法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该从佘祥林案中举一反三,追寻今天司法腐败和警察滥权的根源。 (陈杰人)

(编辑: 云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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