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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性侵犯如厕女生 曾用锄头将母杀害

news.dayoo.com   2005年08月12日 09:30   来源: 都市时报

 

  女生如厕遭遇性侵犯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但身体稚嫩,而且心理发育也远未成熟。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希望孩子能在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里学习成长。可是,时有发生的“校园性侵害案”却让我们对校园安全产生了怀疑。

  昨天,一位8岁小女孩的母亲向记者讲述了在云南会泽县迤车镇的张家村小学发生的一起在学校女厕内发生的“性侵害案”。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该小学的厕所是建在学校围墙外的。

  7岁女生中午留校休息

  云南会泽县迤车镇的张家村小学是一所村办小学,全校师生不足200人,由于生源分布零散,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也与一般的学校不同,上午上课的时间是早上7点30分到10点45分,下午的课程安排是1点开始上课,3点45分放学。3点45分是学校为了能够保证所有学生在天黑以前到家而特别制定的放学时间。上午放学和下午上课之间只有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离校较远的学生都来不及回家吃饭,而学校又没有食堂,所以这些留在学校的学生就只有在学校门口随便买点烤洋芋充饥,至于午休,大多数同学就是扒在课桌上小休一会儿。

  7岁的小莉(化名)在该校一年级1班上学,因为从家到学校一个来回要走两个多小时,她每天中午只好留在学校。“中午校门口也买不到什么吃的东西,我每天都只吃两顿饭,早上起来后吃一顿,第二顿饭要等到下午放学后走回家才能吃到,中午就自己在教室看看书、睡睡午觉。”小莉对记者说到。

  “性侵害”案发学校女厕

  2003年12月16日上午放学后,小莉像往常一样先到操场上玩了一会儿,就回到教室看书,不知不觉就扒在课桌上睡着了。大约到了12点30左右,因为内急小莉醒了,她来到学校的女厕所解手,可刚进去2分钟不到,就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突然闯了进来。

  “当时女厕所里只有我一个人,看到一个男人走进来,我心里害怕极了,本能的穿好裤子站起来准备跑出去,可是还没走到门口,就被那个男子一把拉住了,他一把将我扛在了肩上,我当时就被吓晕了!”“把我放下来,放下来”醒来后的小莉喊到,可这个男人并没有松手,更可恶的是,男子用手使劲的掐小莉的下身,小莉疼得拼命的哭喊起来,之后这个男子把小莉丢到厕所地上后逃离了现场。5分种后,浑身疼得钻心的小莉从厕所里慢慢爬了出来,一个路过的小女孩看到趴在地上的小莉后把她扶起来。“我慢慢的,一步一步挪着走回教室,一路流着的血浸出一条线。”

  施暴者是精神病患人

  小莉从同学手里拿过书包后刚要回家时,班主任周老师走了过来,看到小莉难过的样子,连忙问小莉发生了什么事,小莉说:“我在女厕被一个疯子欺负了!”。周老师听后赶紧叫了一个五年级的男生来,把小莉背到附近的小河边医院救治,因小河边医院的治疗条件有限,学校老师又用三轮车把她送到迤车镇卫生院抢救,13公里的路程,小莉一直流血不止,下午4点到医院后小莉因失血出现休克症状,经过抢救,小莉于次日凌晨脱离生命危险。经过诊断,医生说,小莉的会阴、阴道穹隆裂伤,并拌有休克和失血性中度贫血,这次伤害有可能会影响到小莉成年后的生育能力。

  16日下午,迤车镇派出所接到学校报案后,迅速前往,嫌犯的父亲称,他的儿子精神有问题,现在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3天后,警方将嫌犯甘某抓捕归案,经调查,甘某确系精神病人,几年前就曾用锄头将自己的母亲杀害。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小莉的伤后经会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学生家长起诉两家上法庭

  甘某虽然可以免责,但根据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经济上对其监护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另外,小莉父母认为,张家村小学作为小莉学习的学校,未能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保护条件,对学生在校内受到的伤害行为同样负有责任。2004年9月,小莉的家长将甘某及其监护人、张家村小学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费5747.50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学校、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均称无责

  对于学生家长的起诉意见,学校认为对小莉造成伤害的不是学校,因为这件事情发生在上午放学期间,不在学校的上课时间,是属于突发性的第三人性侵害,是因小莉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造成的。学校在此之前曾多次对学生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并在小莉受伤后组织师生为其捐款1317.90元。小莉还获得了2062.81元保险款,学校已尽到道义上的帮助,因此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甘某的监护人甘父说:“儿子在家时我是监护好的,事发当天儿子出来干什么我也不知道,现在要我承担责任,我也没得办法,请法院解决。”

  法院认为:校方管理上有一定过错

  今年7月27日,会泽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小莉的伤害后果是由精神病人甘某直接造成的,甘某的监护人甘父未尽到对甘某的监护义务,应负主要责任,小莉的监护人对小莉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查明,小莉所在学校因厕所建在学校围墙外,学校在管理上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甘某的监护人甘父承担受害人小莉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的70%,即5001.28元;被告张家村小学承担小莉各项费用的10%,即714.47元。

  家长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接到该判决后,小莉的妈妈刘应芬说,小莉受伤后,除了得到学校师生的捐款和保险赔偿,他们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为了给给孩子治伤,家里把能买的东西都买光了,前后花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他们认为法院支持的赔偿款项与造成损失的费用相差太大,不服该判决,昨日上午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小莉说,她的伤现在虽然好了,但身体却因为那次失血过多便得很弱了,上课时也无法集中精力,老会打瞌睡,成绩也下降了很多,而且伤害的那一幕也经常让她感到恐惧,甚至不敢上厕所。

  心理专家:性侵犯伤害孩子身心

  针对这一案件,记者采访了昆明市儿童医院的高级心理咨询师蔡旭,她说,对儿童进行性侵犯,不仅是侵犯孩子们的生理,也给她们的心灵带来难以愈合的创伤,给她们的人生前程蒙上抹不去的梦魇阴影,心理上的创伤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如自杀意念、自杀企图和自杀行为;严重的药物滥用;饮食异常;抑郁,过度自悲;人际交往障碍等等,其发生的比例高于一般没有受到性侵犯的人群。因此,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教育环境和法制环境,真正地保护孩子们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极为重要。

  法律专家: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

  在采访中,大多数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建议,希望尽快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法律专家刘爱国说:他也曾做过中学老师,校园安全更重要的是软件环境的营造。如校园门卫制度、保安日夜巡逻、考勤制度等。校园软件环境建设的不足,其根本原因是校园立法的不健全和不完善。通过制定《校园安全法》,将学校管理、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全部纳入其中,加强对学生、老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建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各项权益;对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对于该案突现的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大学刑法专业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孙东东教授。孙教授认为精神病患者犯罪不外乎三种:第一,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如果他是在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的,那么将难逃刑事制裁。受害人可以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如果是在“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犯罪的”,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同样不能排斥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确认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那么对于被害人这可能是最为不利的一种情况。因为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我们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经济上可以对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而这种民事赔偿的实现程度直接受制于精神病人的赔偿能力。孙教授认为,无论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如何,从我们公民精神卫生状况来看,都应当加大对精神病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记者手记——

  从学校厕所的位置看校园安全

  此案件给予我们的警惕是,学校在投入大精力建设教学硬件设施的同时,也要重视校园配套设施的合理设置。小莉所在的学校在法庭上称,他们在此之前曾多次对学生及家长进行安全教育,事情发生在放学时间,伤害是家长监护不到位,第三人侵害造成的。但学校却把厕所建在学校围墙外,让校外的人能自由进入,这显然就是一种安全隐患,可以想象在这样的校园环境里学习,即便做了安全教育,又能真正防止意外的发生吗?这种推卸责任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此外,案件透出的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值得我们注意。

  记者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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