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保障卡
关于征求《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我办代市政府草拟了政府规章文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于2008年7月23日前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途径如下:
来信邮寄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5号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市民卡管理办法项目组收,邮政编码:510030 ;
电子邮箱:card@gz.gov.cn ;
电话:市民卡热线(83366288);
传真:83124157。
附件: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之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指市政府面向社会发放,用于市民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救助、抚恤优待、残疾人保障、老年人优待、公积金贷款、人口与计划生育、学籍管理等个人社会事务,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电子身份凭证。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放对象】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依法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参照本办法发放社会保障(市民)卡。
第五条 【监管部门】广州市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办机构职责】广州市市民服务和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下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等管理事项,以及服务网点的组织管理等工作,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提供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服务网点】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及其代理服务网点受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的委托,负责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具体业务,并接受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相关业务部门】广州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卫生、教育、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残疾人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本部门业务中的应用。
其他面向市民提供服务的政府部门及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各区、县级市、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九条 【信息共享】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提供或者更新其依职权采集的与社会保障(市民)卡有关的信息,并有权依法使用其他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
(编辑: zhaol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