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
第十条 【卡载信息内容】 社会保障(市民)卡记录的个人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
社会保障(市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卡号、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
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
第十一条 【明示卡的使用方式】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发放社会保障(市民)卡使用手册、在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明示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 【卡的使用限制与持卡人的注意义务】社会保障(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密码。
因持卡人出借、转让社会保障(市民)卡或泄漏卡密码等行为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安全和隐私保护】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确保社会保障(市民)卡的使用安全。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市民)卡有关的信息,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持卡人知情权】持卡人可以凭卡申请查询与本人享受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有关的信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有误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或相关业务部门申请更正。
第十五条 【制作和使用规范】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制作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
第十六条 【卡的有效期限】
持卡人不满十六周岁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有效期为六年。持卡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五周岁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社会保障(市民)卡长期有效。
(编辑: zhaol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