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七条 【申领】市民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应当填写申领登记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相片等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期满换领】社会保障(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九条 【损坏换领】社会保障(市民)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社会保障卡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条 【信息变更换领】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民族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挂失】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挂失。
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挂失冻结】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挂失申请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解除挂失】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神申请补领新卡前,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解除挂失申请后1小时内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解除对该卡的冻结。
卡挂失后、依法冻结之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补卡】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应当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代理服务网点申请补领新卡。
第二十五条 【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或户籍变动等原因,依法不应继续享受本市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在办结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社会事务后,应当及时到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服务网点或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机构指定的代理服务网点申请注销社会保障(市民)卡。
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社会保障(市民)卡,由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放期限】市民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社会保障(市民)卡。
持卡人申请换领或补领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新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认为上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予发放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应当书面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并告知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卡的工本费】市民领取社会保障(市民)卡时需依法缴纳工本费,在领卡一年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而换领的除外。
社会保障(市民)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困难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市民)卡,可以依法减免工本费。具体办法由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无卡期间的权利保障】持卡人换领或补领社会保障(市民)卡期间,社会保障(市民)卡相关业务部门应当保障其办理相关事务的权利,具体办法由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
(编辑: zhaol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