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复他人,一男子携带杀虫剂将对方养殖的蜜蜂毒死,造成对方损失逾万元。近日,广东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涉案男子因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黄某宏因琐事与黄某明、黄某诚产生纠纷,对二人怀恨在心。一天,黄某宏携带“黑旋风”杀虫剂,分别前往黄某明和黄某诚的蜂房外,往蜂房出入口喷射杀虫剂,致使黄某明、黄某诚的中华蜜蜂死亡,共计损失14730元。
案发后,黄某宏分别赔偿了黄某明、黄某诚经济损失10230元和4500元并取得谅解。
韶关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宏以喷射杀虫剂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宏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办法官提醒,为泄愤毁坏他人财物,不仅要进行民事赔偿,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广大群众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冲动伤人害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韶关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