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首批行政案例共249件。据悉,由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诉黄埔海关、海关总署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作为首批行政参考案例入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黄埔海关对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17柜刺猬紫檀实施行政扣留,并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案涉货物进行了检验。
2016年8月22日至12月8日,黄埔海关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公司向案外人货主收取费用,购买冈比亚、加纳等国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使用修图软件把头程提单上“尼日利亚”的起运港擅自涂改成“冈比亚”或“加纳”的港口,以此骗取与实际启运国不一致的进出口证明书,为多名国内货主以伪报启运国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刺猬紫檀粗锯坊。
2021年2月8日,黄埔海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决定没收该公司走私货物716柜刺猬紫檀,对已流入市场无法没收的699柜刺猬紫檀,对该公司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55935398.85元。
该公司不服,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总署复议予以维持。该公司不服,诉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1)粤71行初504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明知刺猬紫檀于2016年5月9日列入公约附录Ⅲ管理及尼日利亚暂停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事实,仍以涂改头程提单方式将实际启运国“尼日利亚”伪报为“加纳”或“冈比亚”,取得国家濒管办办理进口许可后,将上述货物向黄埔海关申报进口,将国家限制进境的濒危木材违法进口入境,构成走私行为。
据此驳回原告广州某某茂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近年来,源于国内红木家具市场价格一路走高,非法进口濒危木材(特别是西非刺猬紫檀)形势严峻,国家履约压力增大,损害我国国际形象。本案的裁判,细化了走私违法行为处罚对象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进口报关单据的收货人、消费使用人,应当对走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厘清了涉走私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对于违反我国进出口管理规定及所签定有关国际贸易条约的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行为,积极支持海关严肃查处,突出体现了司法支持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推动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鲜明态度。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铁法宣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