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各地区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这一要求覆盖到全体党员,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为全体党员划定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以更加完善的纪律规范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融合贯通。
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断总结管党治党的实践经验并将其上升为制度规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积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宝贵经验,认识到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防止党员滑向腐败深渊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围绕这一要求修订《条例》,完善相关纪律规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推进提供了坚强纪律保证。新时代新征程,为了团结带领人民在本世纪中叶完成强国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党就必须把自身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持续释放了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随着实践的推进,党中央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2023年12月修订《条例》已经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通过新增和修改相关条款,《条例》全面体现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要求,对党员干部管好自身和身边人,对党员线上线下的行为规范,都作出明确规定,以全方位的纪律规定为中国梦的实现保驾护航。
第二,为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作为治理的内在要素,监督在管党治党中居于重要地位。要进一步推动各类监督在党的领导下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就必须精准把握各类监督主体的内涵外延、职责权限、运行机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衔接顺畅、运转高效。《条例》推动纪法衔接,贯通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把规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相结合,有利于各类监督主体协同配合,形成最大监督合力,有效提升监督质效。
第三,为填补监督空白、扎牢制度笼子提供了充足的制度依据。《条例》既对党员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关处分规定,又对党组织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关处分规定;既对直接责任者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关处分规定,也对重要领导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违纪行为作出相关处分规定;既对党员一般违纪行为作出相关处分规定,也对党员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一系列修改完善,确保了监督无死角、无空白、无禁区,为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夯实了制度基础。
增强制度效能的着力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是修订《条例》的主要任务。围绕这一点,《条例》既在总则部分完善了原则性规定,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执纪执法贯通”等,也在分则部分对监督执纪的具体问题作出新的规定。总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责任链条。《条例》坚持权责对等的原则,完善了一系列规定,实现了全链条监管。比如,《条例》明确了党组织、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党员在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的惩戒措施。即在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后,除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还可以由任免机关(单位)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条例》还增写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此外,《条例》增加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起责任,不得推卸。这些规定,对违纪行为形成了全方位震慑,在责任链条上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
第二,延展管理周期。《条例》对党员处分的规定,既覆盖到党员在职期间,也覆盖到党员退休以后;既管党员线下言行,也管党员网上言行;既惩治“显性”问题,又深挖“隐性”问题。比如,《条例》增写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别人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一系列规定,从时间和空间上延展了党员管理周期,确保抓早抓小,防止“小管涌”变成“大塌方”。
第三,拓宽监管对象。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一些违纪行为的处分,覆盖面拓展到了全体党员。比如,《条例》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行为的处分,不再区分其行为主体是否担任领导职务,而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党员,目的就是筑牢违规插手干预办案的“带电高墙”。
二是对党员干部管束行为的要求,覆盖面有所扩大。比如,《条例》进一步明确,既不允许党员干部自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允许党员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这种影响谋取利益,否则都会作出相应的处分。这就要求党员干部不但要管好自己,也要管好身边人。
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
为贯彻《条例》对党员干部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的相关要求,各级党组织务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构建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委监委协助推动、各部门协同衔接的工作格局。
第一,党委(党组)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最直接的要求就是关口前移,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就是要加强对“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条例》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多关注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党员触犯纪律和规矩“底线”。
第二,纪检监察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沟通协调。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各有侧重、功能各异。前者侧重于纪律上的惩罚,后者侧重于组织上的惩戒,两者互相不可替代。在实践中,要做好两者的衔接。《条例》充实了这方面的规定,新增党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规定。实践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协调,贯彻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互相不可替代的要求,使两者相得益彰、优势互补。
第三,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积极助力纪法衔接工作。
一是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已经发现的党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条例》新增条款最多的是工作纪律部分。在这部分专门增写对违反用餐管理规定、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这些领域涉及众多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一旦这些主管部门在监管中根据行业规范发现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就要及时将相关线索报告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二是相关单位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与执法司法机关沟通协调。《条例》增写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实践中,相关单位党的纪检监察部门一旦发现相应领域的违纪行为,就要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在办案中要严格执行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推动执纪执法贯通,最大程度地形成纪法合力。
【作者 张荣臣 苟立伟 分别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重庆市党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