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公告,公开征询《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意见和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实施细则》,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以下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在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核定申请,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
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停车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口岸等交通场站配套停车设施;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实施细则》指出,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依据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城市综合交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根据《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体育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进入机场、车站、码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和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进入依法规划和设置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换乘)站配套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同时,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鼓励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对新能源汽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曹菁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