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律师表示,个人破产是一个复杂的程序,如何才能达到受理条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但有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杨江苏
杨江苏表示,在重整、和解和清算三种方式中,从法院公告信息来看,目前申请重整的居多。杨江苏表示,和解与重整的逻辑类似,不过和解要求100%的债权人同意。相比之下,重整只需要每个债权组过半数债权人同意重整计划,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通过。目前法院对于个人破产清算比较谨慎,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案件也相对少些。
如何确保债务人不会通过个人破产来逃债呢?根据《破产条例》,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杨江苏表示,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杨江苏说,任何时候发现有虚假和隐瞒的情况,债权人都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免债裁定而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债务。“通过加强对债务人等参与破产程序相关人员的监督、不断完善信息依法登记公开等配套制度,完全可以避免破产欺诈的问题。”
杨江苏表示,个人破产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人,尤其是创业失败或者因为不善财务管理的人。“即使一时因债务压身,《破产条例》还能托底,不会让他们陷入万劫不复、没有任何人生希望的地步。”
杨江苏表示,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在于拯救“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破产条例》规定,依照该条例清理债权债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原则。杨江苏表示,破产申请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其个人真实的财产状况,配合管理人进行财产清查、接管和分配,不得有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更不得私自转移其名下财产。
杨江苏表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等欺诈情形的,法院可依照债权人或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债务人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周伟良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周伟良
视频/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周伟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蔡凌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