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9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广州法院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为“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过重的注意义务”,具体案情如下。
某日,刘某从某购书中心服务台走出,林某拖着拉杆箱从服务台前经过,刘某经过林某身旁后,突然转身并急促前行,不慎被林某拖行的拉杆箱绊倒并摔倒在地,造成身体等多处受伤。经入院检查为掌骨骨折。双方因调解不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余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在购书中心拖行拉杆箱缓慢行走,属于正常行为。而刘某先从林某前方走过并转身与林某对向而行,后又在林某身后转身前行,即其在行走中突然改变方向,并紧临他人身后穿行,却没有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导致被拉杆箱绊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发生,刘某对此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在此过程中,林某作为正常拖行拉杆箱的行人,无法预见刘某会在其身后突然转弯,且刘某转身至碰到拉杆箱的时间极短,林某亦无法作出判断和相应处理,加之林某拖行拉杆箱的动作不存在明显不妥之处,故行走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由突然转身改变行走方向的刘某负责,即林某对刘某摔倒受伤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法认定侵权责任 而非“谁伤谁有理”
构建美好和谐的社会有赖于全体公民自觉注重行为规范、遵守社会公德。本案判决通过对于侵权责任的准确认定,纠正对于“谁伤谁有理”的错误认识,倡导公民遵守规则,保护公民对合法合理行为的可预期性,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共建社会新文明、新风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谢平、肖晓丽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张映武